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无锡市太湖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09〕162号
颁布日期:2009-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水利局无锡市太湖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6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制订的《无锡市太湖“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预案》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无锡市太湖“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湖泛”是太湖的一种生态灾害,对城乡居民安全供水威胁很大。为加强太湖“湖泛”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并有序、有效地处置“湖泛”的生态灾害,尽可能控制影响范围,确保太湖水源地安全,维护太湖生态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依据为《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防控太湖蓝藻暴发确保安全度夏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供水危机专项应急预案》、《无锡市蓝藻集中突发应急预案》、《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

1.3事件分级

按照《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中确定的事件分级标准,作为“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的依据。具体分级如下:

1.3.1重大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黑臭水体面积大于湖体面积10%(含10%);

(2)黑臭水体发生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

1.3.2较大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黑臭水体面积大于湖体面积5%(含5%)小于10%;

(2)黑臭水体发生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水域。

1.3.3一般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为一般事件:

黑臭水体面积小于湖体面积5%,且发生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外延5公里以外的水域。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太湖“湖泛”易发区的巡查和“湖泛”发生地的应急处置。

1.4.2各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湖泛”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加大太湖水污染防治力度,减少太湖“湖泛”发生的污染来源;完善饮用水风险防范,保障供水安全;积极预防、控制太湖蓝藻大面积暴发;建立太湖“湖泛”的监测、巡查体系;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加强“湖泛”防范和处置能力建设。

1.5.2坚持属地管理,及时响应处置。沿湖各地方政府是“湖泛”巡查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按太湖行政区域,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部署辖区水域“湖泛”巡查和应急处置,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并按预案要求,及时采取科学处置措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坚持条块结合,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地方和部门的已有资源。充分发挥市级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巡查信息和监测成果的资源共享,协同动作、综合治理、科学处置,减少危害,确保水源地安全。

2组织体系

2.1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太湖“湖泛”巡查与应急处置工作组(下称市“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统一协调太湖“湖泛”的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太湖办、水利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气象局,水文局及宜兴市政府、滨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组长单位)。

市“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太湖办: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太湖“湖泛”巡查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和措施。

市水利局:“湖泛”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单位,主要组织重要水域巡查和“湖泛”监测信息汇总、分析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协调和督查相关措施落实,负责应急处置中调水引流和对“湖泛”的跟踪监测、分析预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安全保障和备用水源地的启用工作。承担市“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工作。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入湖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减少入湖河道污染物负荷,参与重要水域的巡查监测,及时提供湖区蓝藻和“湖泛”监测、自动监测站及入湖河道污染物排放数据。

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负责水厂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备用水源的启用,确保供水安全。

市水文局:在市水利局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太湖重要水域巡查、“湖泛”监测和信息汇总、分析预警,及时报告,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市气象局:主要负责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根据“湖泛”巡查及应急处置需要,提供相应气象信息,适时实施人工增雨等气象措施。

宜兴市:负责太湖宜兴水域“湖泛”巡查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湖岸线长度47.998公里。

滨湖区:负责太湖滨湖水域“湖泛”巡查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湖岸线长度112.6公里。

新区:负责太湖新区水域“湖泛”巡查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湖岸线长度8公里。

2.2市级相关专业组织

(1)成立市太湖“湖泛”应急处置专家组。以市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委员会为依托,根据专业需要,必要时,外聘有关专家,负责“湖泛”成因、处置技术研究、咨询等,承担太湖“湖泛”相关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认定工作。

(2)成立市“湖泛”巡查监测小组和“湖泛”应急处置小组。由水利、水文、环保相关监测机构和部门承担相关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任务,并配备“湖泛”应急处置的相应设施。

2.3太湖沿湖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巡查监测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太湖“湖泛”的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市(县)、区水利部门是“湖泛”巡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湖泛”巡查工作;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湖泛”监测工作。

市级巡查监测与地方巡查监测应相互补充,互通信息。

2.4太湖湖区巡查监测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信息及时汇总,资源共享,统一发布。

3巡查监测

巡查监测以属地管理为主、上下联动,建立人工巡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巡查监测网络。

3.1人工巡查

3.1.1巡查期限

根据太湖以往“湖泛”发生的季节特点,“湖泛”巡查期确定为每年的4月10日至10月20日。

3.1.2巡查频率

在巡查期内,人工巡查监测频率原则为每天一次。

当气温、风速、湖流等条件适宜蓝藻大量爆发,“湖泛”发生的概率显著增大期间,每天人工巡查两次。

3.1.3巡查区域

3.1.3.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沿湖各市(县)、区政府应落实同级水利和环保部门,建立覆盖全水域的“湖泛”巡查监测网络。确保“湖泛”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3.1.3.2无锡市级“湖泛”巡查监测工作主要由无锡市水文局具体负责,承担如下巡查任务:

无锡太湖湖体巡查区域分太湖西岸大浦港-竺山湖-梅梁湖-贡湖段,划分为三个区域分段负责巡查:太湖西岸大浦港段-竺山湖段、梅梁湖段、贡湖段。

太湖西岸大浦港段-竺山湖段:主要巡查城东港、官渎港、社渎港、沙塘港、烧香港、棉堤桥等地距湖岸200~2500米的近岸水域和离岸3~10千米范围内湖体两条平行环湖巡测路线。

梅梁湖段:主要巡查小湾里水厂、马山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的水域,下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1千米的水域,下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延1千米的水域)和准保护区外延2~5千米的湖体水域以及月亮湾等水域。

贡湖段:主要巡查贡湖水厂、锡东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外延2~5千米的湖体水域。

3.1.4巡查内容

(1)巡查记录区域范围内的气象特点(主导风向、风级和气温);

(2)巡查记录水域水质感官指标(水色、气味);

(3)定性描述蓝藻情况(无聚集、条状、丝状、堆集和生长情况)、目测有无“湖泛”现象并影像记录相关情况。

(4)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蓝藻大量聚集、“湖泛”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详细确定其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具体信息,及时密报市“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必要时,立即采样送化验室分析。

3.2人工监测

3.2.1监测点位

在日常巡查中,监测点位主要设于巡查区域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太湖“湖泛”易发区。在发生“湖泛”事件时,实施全天候跟踪监测。

3.2.2监测项目

(1)巡测项目:水体气味、透明度、水温(表层和底层)、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溶解氧(表层和底层)、pH、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臭味指数等。

(2)应急监测项目:水体气味、透明度、水温(表层和底层)、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溶解氧(表层和底层)、pH、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氨氮、总磷、总氮、臭味指数及“湖泛”区面积、区域等。

4信息报送与处理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巡查监测的单位发现已发生的“湖泛”或“湖泛”有可能发生的信息时,应立即报告省、市、市(县)、区“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市、市(县)区太湖“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提出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湖泛”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半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社会上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或机要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湖泛”发生的地点、发生时间、发生的规模、潜在的危害、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通过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详细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下一步趋势分析和主要工作措施等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湖泛”的危害情况、应对的主要措施、实际成效、社会影响、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5信息会商

信息会商由市“湖泛”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提出,根据需要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

“湖泛”发生后或有可能发生时,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由组长、副组长召集,或者由组长单位负责召集。

6应急处置

6.1分级响应和应急响应程序

6.1.1分级响应机制

太湖“湖泛”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湖泛”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必要时,申请省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

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请求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给予协调支援,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的指导和支援。

6.1.2应急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时,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组织力量全天候跟踪监测预警,及时掌握“湖泛”的发展变化情况;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湖泛”发生基本情况;

(3)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组织专家分析“湖泛”发生原因,研究处置的技术方案;

(5)围绕控制“湖泛”危害,保障水源地供水安全,组织和督促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

Ⅲ级响应的相应机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Ⅰ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应急响应方案,并报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6.2处置措施

发生“湖泛”后的相关应急处置涉及多个方面,总体按《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供水危机专项应急预案》、《无锡市蓝藻集中突发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措施执行。其中“湖泛”的专业处置措施本预案补充如下:

太湖“湖泛”处置应以确保水源地安全为第一目标,建立以常备措施与应急措施相结合的处置机制;应急处置以加强蓝藻打捞、调整水工程调度、人工增雨等措施为主,尽可能避免采用可能带来次生环境问题的化学处置方式。

6.2.1常备措施

(1)湖岸边围网隔离。在太湖沿岸的人工湿地、芦苇荡等地带周边设置软围隔,防止蓝藻向其中漂移和聚积,同时,沿软围隔加强蓝藻打捞,防止发生堆集现象。

(2)在“湖泛”易发的水源地周边设置太阳能曝气设施,实施常年增氧,改变“湖泛”易发区生境条件。

(3)加强蓝藻打捞,在蓝藻堆集湖面强化打捞力量,尽可能减少蓝藻在湖体中死亡导致的厌氧发酵。

(4)加强生态清淤,尽可能减少“湖泛”易发湖区湖底浮泥,切断“湖泛”发生的“生物链”。

6.2.2应急措施

(1)人工增雨。气象部门适时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天气条件分析系统,在具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增雨。

(2)调水引流。加大调水引流的力度,加快湖泊水体循环交换。当太湖湖区出现较大面积“湖泛”,并预测可能危及饮用水源地正常供水时,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调水引流的力度,调整调水引流方案,改善湖体生态环境,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发展和减轻“湖泛”的危害。

(3)加强“湖泛”区复氧能力。通过实施“湖泛”区人工增氧曝气措施,加强“湖泛”区复氧能力。

(4)强化入湖污染物控制。应急情况下,要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必要时,要关闭入湖排放的重点污染源。

6.2.3其它应对措施

(1)自来水应急处理。指导有关方面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加强管理措施,保证供水质量。发生水源地污染紧急情况时,按照无锡市政府确定的应急供水调度方案实施。

(2)入湖河道污染控制应急处置。视情况对入湖河流水体污染严重的实施控源截污措施。如河流水质仍然劣于Ⅴ类时,应关闸控制。

(3)水性疾病处置。组织开展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加强水性疾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指导做好临时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必要时,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医学观察。

7跟踪监测

市太湖“湖泛”巡查监测小组负责重大“湖泛”事件(I级)和较大“湖泛”事件(Ⅱ级)的跟踪监测工作。

(1)根据太湖“湖泛”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发生初期,市太湖“湖泛”巡查监测小组要根据发生地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实行全天候监测分析,每天2次报告监测情况;根据“湖泛”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并通过专家咨询等途径,综合分析变化趋势,及时报告事件发展情况作为应急处置的依据。

(3)监测指标:水温、流速、流向、风速、风向、PH值、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臭味及“湖泛”区面积等参数。

8通报与信息发布

8.1事件的通报

(1)“湖泛”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方政府及市相关部门通报所发生“湖泛”的情况。

(2)接到情况通报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湖泛”危害的充分准备。

8.2信息发布

涉及“湖泛”应急处置的报道工作,由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扎口管理,并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统一发布信息。未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各成员单位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应急工作信息。

9相关研究

由于“湖泛”的发生机理非常复杂,现阶段对“湖泛”的认识尚处于初步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湖泛”的研究,近期研究的重点如下:

(1)“湖泛”的机理研究;

(2)“湖泛”发生的敏感性指标及其预警;

(3)“湖泛”监测的自动站设置;

(4)“湖泛”应急处置设备的选择与配套。

10名词术语定义

10.1本文所指“湖泛”是指湖泊富营养化水体,在藻类大量暴发、积聚和死亡后,遇适宜的水文、气象条件,底泥中的有机物在缺氧和厌氧条件下产生生化反应,释放硫化物和甲烷等气体,形成褐黑色伴有恶臭的污水团。

10.2本文所指“湖泛”易发的天气条件为微风(风速<3m/s)、气温较高(一般>20℃)、闷热。

11附件

“湖泛”巡查监测和处置区域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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