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4部门无锡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4部门无锡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4部门无锡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等4部门《无锡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无锡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无锡质监局
(2011年9月)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5号)精神,以省环保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1〕28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为方向,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控制油气挥发,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加快实施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保障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市政府关于更大力度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蓝天工程)计划》(锡政办发〔2010〕185号)、《江苏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三、工作对象
凡持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在本市从事汽、柴油运输的专用油罐车。
四、工作目标
(一)2011年11月1日起,新进入本市的,申请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汽、柴油运输的专用油罐车,必须具备配套的油气回收系统,并申请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
(二)挂本地车牌在用的油罐车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
(三)挂外埠车牌在本市从事汽、柴油运输的专用油罐车,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
五、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油品运输企业的油罐车调查摸底;开展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各车主单位制定改造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年审中,查验罐体检测合格凭证。
(二)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政策宣传和联合执法工作;按要求上报我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
(三)市公安局负责在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审中,查验罐体检测合格凭证,对油罐车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进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发放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凭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和改造治理计划制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选择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改装资质的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严格油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的发放;负责对改造完成的罐体实施检测,检测合格后,颁发检测合格凭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市商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油罐车回收治理的工作;落实政府或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
1.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市油品承运企业及其油罐车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并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改造工作计划。
2.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有关改造工作相关的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的氛围。
3.质监部门做好改装单位的选择,并公开其相关信息和改造标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
1.新登记从事汽、柴油运输的油罐车必须加装油气回收系统。
2全面实施在用从事汽、柴油运输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工作:
(1)各油品承运企业根据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改造完毕后,逐车经质监部门进行罐体检测,保留好检测合格凭证,以备车辆年审时由公安车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
(2)油罐车完成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未按期完成改造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
1.各油品承运企业要将治理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在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完成后,并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2.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按国家标准规定和检测规范及省、市有关验收要求,对改造竣工的油品承运企业进行核查验收,对未按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油品承运企业,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联合执法阶段(2012年2月1日起)
从2012年2月1日起,交通、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对在本市从事汽、柴油运输的专用油罐车联合执法检查。凡挂本地车牌而无加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罐体检验合格凭证的油罐车不得在我市从事汽、柴油运输;从2012年7月1日起,凡挂外埠车牌而无加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罐体检验合格凭证的油罐车不得在我市从事汽、柴油运输。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建立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组长,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环保、公安(交管、消防)、质监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为加快推进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落实专业部门、专人负责,为审批、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加强指导,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提高各油品承运企业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的认识。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和困难,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公安、交通部门不予通过年审;新登记油罐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未配套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合格证,公安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行驶证,交通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按照规定,无加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罐体检验合格凭证的油罐车不得在我市从事汽、柴油运输。
江阴、宜兴市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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