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水平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14〕113号
颁布日期:2014-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水平若干政策的通知

宿政发〔2014〕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关于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科技资源向苏北集聚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88号)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宿发〔2012〕17号),进一步提升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水平,确保“十二五”末成功创建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创建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区)、创新型试点乡镇,优化创新空间布局,努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探索对创新型试点县(区)、创新型试点乡镇开展评价工作。对新增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区)、创新型试点乡镇,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用于创建工作和平台建设。

二、支持各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以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突破口,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约化发展,建设创新型园区。对园区内科技研发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重点支持宿迁高新区创新核心区建设,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市、区财政按5:5承担)的创新核心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宿迁高新区创新核心区的研发机构引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三、以产业链创新为纽带,市财政每年在新兴产业领域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布局实施一批产业链重大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四、支持和鼓励产业集群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特色产业基地的,奖励基地100万元创新券用于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产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创新券,用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五、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在支持其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50%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25%予以创新券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项目,对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973”、科技支撑、科技惠民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予以奖励。对牵头企业按省以上拨付项目经费(或奖补资金)的1:1给予创新券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企业按省以上拨付项目经费(或奖补资金)的1:0.5给予创新券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优势和高水平科研队伍的、符合地方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需求的研发机构,开展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和平台绩效评估。加快推进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补助20万元创新券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和开展研发活动。

八、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创新券;对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创新券。

九、加大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无偿使用部分主要用于产业创新和企业创新投入。每年安排“零门槛”创新券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市级承担份额不超过2000万元。

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资金之间有机衔接。整合设立市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2015年市级资金池达到1000万元,以后逐年增长,各县(区)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科技金融风险资金池。

十一、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各产业技术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项目经理制。鼓励和支持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成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会员单位。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多元投资和多种机制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各产业技术研究院竞争性发展,对年度运行良好、评估优秀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家给予20万元创新券奖励。

十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相结合,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设立市优秀专利奖,启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口审庭,优化专利资助政策,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立专利预警制度。

十三、本政策中创新券的发放、兑现,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9号)有关规定执行。除本政策第9条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零门槛”创新券按相关规定执行外,本政策中其它创新券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市财政与县财政按2:8的比例进行分担。

十四、上述各项政策兑现,除第3条以外,全部从整合后的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子项中列支。

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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