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突发性核事故与核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64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宿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2办事机构

3.3技术支持机构

3.4专家咨询组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4.2预防工作

4.3预警工作

4.4监控预警系统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2分级响应

5.3应急监测

5.4安全防护

5.5通信联络

5.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应急终止

6后期处理

6.1后续行动

6.2善后处置

6.3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通信保障

7.4技术保障

7.5保险

7.6宣教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迁市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以及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影响的宿迁市境外核事故、辐射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

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3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4.4平战结合

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努力提高应对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含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含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含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3.1领导机构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区级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和处置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安排;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3.1.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事故状态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做好辐射事故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较大辐射事故、跨县区级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理行动;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安全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追回的放射源提出处置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安全处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联系省级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健康评价,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如超出处置行动的能力范围,负责向有能力的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支持。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1.4县区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

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2.1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下属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负责。

3.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培训演练,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3.3技术支持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负责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报告收集;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事故处置措施的建议;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故分级和评价)及事故源项可能导致的剂量,预测和评价事故后果。

3.4专家咨询组

依托省环保厅组建的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对市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所有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辐射)、三级(较大)、四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二级(含二级)以上预警由市政府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三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

4.4监控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实时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发现异常行动立即发出警告。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5.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

5.2分级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Ⅱ级响应在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2.1Ⅰ、Ⅱ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建立与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执行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关于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按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配合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配合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按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5.2.2Ⅲ级响应

(1)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事发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5)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组织省级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8)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9)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级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5.2.3Ⅳ级响应

(1)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3)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5.3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县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4.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6.1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内非事发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6.2信息发布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辐射事故等级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7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5.7.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5.7.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5.7.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理

6.1后续行动

6.1.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6.1.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1.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善后处置

6.2.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6.2.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2.3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6.3总结评估

6.3.1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3.2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6.3.3根据实践经验,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县区辐射应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安排资金。

7.2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

7.3通信保障

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7.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与省级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保持联系,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

7.6宣教

7.6.1宣教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6.2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6.3演练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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