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4〕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26日发布的《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57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响应
2.1Ⅰ级响应
2.2Ⅱ级响应
2.3Ⅲ级响应
3组织体系
3.1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3.2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职责
3.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4处置流程
4.1信息报告
4.2分级响应
4.3先期处置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调查分析
6保障措施
6.1医疗卫生保障
6.2道路交通保障
6.3队伍保障
6.4装备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安全防护
6.7宣传培训
7奖惩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多车连环相撞造成长时间、长距离堵塞,并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学生等特殊群体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培训和装备器材的配备,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响应、处置及善后等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县、区政府为主,实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明确职责,规范有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1.4.5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水平。充分利用网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
2应急响应
按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2.1Ⅰ级响应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2.2Ⅱ级响应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2.3Ⅲ级响应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交通事故;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其他对人身安全、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发生需要启动Ⅰ、Ⅱ级响应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政府成立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实行Ⅰ级响应时,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保险协会、财政局、相关道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市武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政府同时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相关负责人参与市现场指挥部工作。在市现场指挥部成员到达现场前,事发地县、区政府设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
实行Ⅱ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民政局、保险协会、财政局、相关道路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市武警支队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市政府同时组成由分管副市长带队、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发布现场信息,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3市现场指挥部职责
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汇总、报送信息,提出现场处置方案,调动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下达处置指令,检查督促相关措施落实,保障指挥畅通有序。市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3.3.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处置提出对策意见;迅速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的报送、评估工作。
3.3.2交通疏导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组成,负责疏导事故周边地区交通,保障道路畅通。
3.3.3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及事发地县、区政府组成,负责疏散群众、保障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公共安全。
3.3.4现场抢险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卫生局及事发地相关机构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利用各种设备抢救伤员、控制污染、排除险情等。必要时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3.3.5技术专家组:由市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危险进行紧急评估,提供决策依据。
3.3.6后勤保障组: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交通部门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协助。
3.3.7舆情处置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及有关新闻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舆情处置工作。
3.3.8善后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财政局、保险协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指导做好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接待和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妥善组织善后赔偿。
3.3.9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市监察局、安监局负责对相关人员提出追责意见。
4事故流程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补充报告,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尽可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性。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2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迅速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政府成立市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地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做好交接工作,并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
Ⅱ级响应:迅速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市工作组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具体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4.3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迅速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安监和医疗救治等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勘验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了解情况,控制危害。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市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调集人员、装备赶赴现场,投入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有关专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现场指导工作。应急资源不够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调度其他地区、单位资源增援。
4.5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协调相关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必要时发布公告。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受伤人员的抢救、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尸体辨认等善后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因紧急救援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做好后期舆情监控、处置工作,及时发布事故后期处理情况。
5.2保险赔付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先行垫付、理赔。
5.3调查分析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对事故原因、责任和相关影响进行调查,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参加紧急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6.2道路交通保障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公安、交通、道路经营机构要尽快清理现场,疏通应急救援通道,组织交通分流,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6.3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医护人员、救援专家、清障力量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6.4装备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配备、更新必要的破拆、起吊、顶升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应急装备。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单位的抢险救援机械设备。
6.5技术保障
吸收专家参与指挥决策,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加强先进技术运用和装备投入,建立科学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决策体系。
6.6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按照安全抢救技术方案进行抢救。
6.7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道路经营管理机构、公安部门要定期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相关演练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奖惩
7.1奖励
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妨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10月26日发布的《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6〕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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