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徐政发〔2012〕98号
颁布日期:2012-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徐政发〔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土地监管责任主体地位,突出政府在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各地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遏制违法用地高发多发态势。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是违法用地制止整改的实施主体,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以消除违法状态为标准,组织开展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或没收等工作;建立与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移交移送到位。

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土地执法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统筹安排辖区日常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全市土地执法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房管局、农委、环保局、工商局、地税局、徐州供电公司、首创水务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行政,密切协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形成土地执法监管合力。

(一)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对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已办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原批准或核准机关依法撤销。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妨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拍卖收入依法及时入库;保障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经费。

(五)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环保、地税、农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违规用地的执法查处工作。对未获取用地批准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强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职责。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联网和“批、供、用、补、查、登”监管平台信息共享优势,及时发现违法用地线索;对巡查发现、信访举报、卫片监测等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现场下达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并抄告各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24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在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函告同级监察机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整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完善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县(市、区)土地执法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通报情况、召集会议等方式,定期向本辖区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用地及涉地信访形势,督促违法用地防控查纠。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反弹迹象、辖区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或涉地信访事件、苗头的地区,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实行问责预警,责令其限期查处整改到位;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明显上升反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辖区内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或进京到省、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涉地信访事件的地区,约谈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当面通报情况,告知责任,限期督办。

四、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整改力度,逐一梳理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市政府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违法用地整改情况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办,有效减控新增违法用地,提高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能力。

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查处。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对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意见规定职责,继续对违法违规用地的主体办理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和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和责令引咎辞职等。

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实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一票否决制”。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对不落实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

(二)一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违规用地严重被上级机关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四)因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越权或违法审批用地的。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构建“大家管、大家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努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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