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包括一般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智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一般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主要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护栏、隔离墩、警示桩、减速带、曝闪灯、震荡标线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智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主要指交通监控、交通诱导屏、测速设备、交通流量采集设备、道路治安卡口等道路科技管理设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审查、验收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公路以及其他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隐患排查等工作进行审查、指导和督查。
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道路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城市道路一般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智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并与一般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同步实施。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负责国道、省道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工作,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六条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工作,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要求道路建设部门或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计,应当依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安装规范》、《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工程技术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九条道路建设部门或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计施工图纸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道路建设部门或单位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招标文件时,就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具体配置及相关技术要求部分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道路建设部门或单位应当统一纳入到设计、招标内容。
道路建设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纸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第三章验收移交和管理
第十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在试运行3个月后,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部门或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对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经复查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才能通过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在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验收合格后,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部门或单位将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移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施工单位自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移交管理之日起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未办理移交手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流进行分析论证,及时提出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和调整改造意见,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交通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或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在通车前,应完成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的安装和调试;信号灯配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提出信号控制方案,方能亮灯通车。
第十四条因维修城市道路、公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损坏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原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公路范围内的绿化树木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绿化管理养护部门提出修剪申请,绿化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对遮挡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绿化树木进行修剪,确保道路安全。
第十六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公路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栏以及路标、路牌或指路标志;
(二)在城市道路、公路范围内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公路范围内设置干扰驾驶人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耀眼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范围内擅自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五)在城市道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道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动迁、遮挡、变更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二)剪挖交通隔离护栏;
(三)涂抹、破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四)擅自挖掘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附属的地下管线;
(五)其他损坏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经费投入和维护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由道路建设部门或单位承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日常改造、维护,其费用由财政部门纳入城市维护收支预算专项安排。
国道、省道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日常改造、维护,其经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落实专项设施经费予以保障。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日常改造、维护,其经费由县、镇人民政府落实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因交通肇事或其它原因过失损坏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擅自移动、损坏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或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审查验收、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交通阻塞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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