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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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会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和省安委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习借鉴镇江新区等地的经验做法,以建立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抓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规范,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法制化,全面提升安全预防能力和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体系建设目标
按照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后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和全省的统一安排,用三年时间开展“体系”建设,建成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012年下半年开始以县为单位先行试点,试点县(市、区)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013年基本建成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2014年全面建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全市信息互通互联、数据统计分析功能齐全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动态有效监管。
三、体系建设内容
(一)开展企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指南》中企业分类明细表的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实际,制定企业普查表,明确企业普查的范围和内容,开展全面普查,摸清企业底数及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12〕59号)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细化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属地管理、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
(三)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类标准,分清企业的行业归类。依据有关评估标准要求,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和不同行业的分类分级评定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对象,以及对不同安全等级企业的监管频次和内容等,开展企业评估分级,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从而建立各级、各部门“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形成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四)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以《实施指南》中发布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框架为基础,结合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有关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并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大类24小类隐患为主要内容,参照镇江新区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用手册》,进一步细化各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开展相关政策宣贯和教育培训,使企业和监管部门准确把握相关工作标准和要求。
(五)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体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确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地位,明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自查、自报、自改的内容及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框架,形成自查、自报和自改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全省的统一标准要求,建设政府端和企业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属地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核心业务功能。适时全过程记录各个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时管理、统计分析,及时进行预测预警,为“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七)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把“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对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以及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效果管理,对未按规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先进、标准化企业评审资格和依法从严查处;对积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企业,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政策扶持。建立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考核和通报制度,及时指导和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县(市、区)“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2012年12月底)
确定大丰市、响水县、滨海县和盐都区作为全市县级试点单位,先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和措施;组织企业普查,摸清底数,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定有关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和各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体系;按照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建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各试点县(市、区)可参照市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超前安排,制定本地具体推进方案,集中实施,确保年底前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通过省级验收。其他县(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不受试点县(市、区)数量的限制,提前完成“体系”建设任务。
(二)全市“体系”建设的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0月底前)。在8月9日全市事故隐患整治百日攻坚暨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会对“体系”建设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实地学习镇江新区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时间步骤和基本要求,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2.宣传普查阶段(2012年11月前)。组织有关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学习宣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实施指南》等文件和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制定企业普查表,开展全面普查,摸清企业底数及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3.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4月前)。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细化“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企业行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分类标准,分清企业行业归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和不同行业的分类分级评定标准,开展企业评估分级。制定全市有关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和各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层分类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政府监管和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和“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4.基本建成阶段(2013年6月前)。按照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县的不同标准,配备相关硬件,分别安装市、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用版),督促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规模以上企业使用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平台,基本完成“体系”建设,并通过省安委办的验收,初步实现市、县、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四个层级隐患排查治理基本信息联网,达到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共享,体系畅通。
5.完善提高阶段(2014年6月前)。督促所有企业开展“体系”建设,并进行隐患网上自查、自改、自报。市安委办组织对县(市、区)、行业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成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自觉按时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工作,及时总结“体系”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制度、标准和工作机制,切实构建系统完整、内容科学、运转高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市“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体系”建设工作,按职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保按序时进度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安委办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系,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从今年起,将各县(市、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三)典型示范引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培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典型,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通过组织召开先进典型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加强宣传报道等方式,广泛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切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序时进度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总结分析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提高,推进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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