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盐城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盐城调查队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6号),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1〕2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动机制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适用范围,但不得缩小适用范围。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以盐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价格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盐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农村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盐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当盐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月环比涨幅连续2个月超过1%时,对盐城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增加发放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三、联动机制资金来源:除失业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补贴资金均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部门职责分工:价格部门负责联动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人社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补贴对象的核定和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国家统计局盐城调查队负责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报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物价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五、执行时间: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从2011年7月起开始执行。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后的30日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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