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集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集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集中区整合提升特色发展的意见》,加快全市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水平,现将《扬州市工业集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

扬州市工业集中区认定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集中区整合提升特色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3]162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工业集中区。

二、认定类型

按照规划建设类型,工业集中区可认定为市重点发展型、市优化发展型、市控制发展型。

按照园区特色,工业集中区可认定为市生态工业园、市特色产业园。

三、认定条件和标准

申请认定的工业集中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相应的分类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集中区建设规划经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集中区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县(市、区)国土利用总体规划,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用地项目;

3、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市、县(市、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4、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要求;

5、新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6、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企业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园区近两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分类认定标准

1、市重点发展型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

(1)集中区已列入县(市、区)政府重点发展计划;

(2)集中区规划面积(或已开发面积)不小于3000亩(或2000亩),年工业开票销售额不低于30亿元,市重点中心镇和城关镇工业集中区放宽至2000亩(或1500亩)、20亿元。

(3)集中区工业集中度不低于60%;

(4)集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获得省星级认定;

(5)集中区还应达到以下四项中至少二项要求:

①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面积不小于2万㎡,或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②市“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10家;

③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④综合服务区占地(或建筑)面积不小于30亩(或2万㎡)。

已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集中区,只要符合本标准第(4)、第(5)条规定,即可认定为市重点发展型工业集中区。

2、市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

(1)集中区已列入县(市、区)政府重点或优化发展计划;

(2)集中区规划面积(或已开发面积)不小于2000亩(或1000亩),年工业开票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

(3)集中区工业集中度不低于50%;

(4)集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正常开展各项服务;

(5)集中区还应达到以下四项中至少二项要求:

①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面积不小于1万㎡,或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②市“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家;

③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至少1家;

④综合服务区占地(或建筑面积)不小于15亩(或1万㎡)。

为支持重点中心镇建设,其工业集中区只要符合本标准第(4)、第(5)条规定,即可认定为市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

3、市控制发展型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

不符合市重点发展型和市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的,即为市控制发展型工业集中区。

4、市生态工业园认定标准

(1)已认定为市重点发展型或市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

(2)相关指标符合附表所列要求。

5、市特色产业园认定标准

(1)已认定为市重点发展型或市优化发展型工业集中区;

(2)特色产业在国内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3)特色产业年工业开票销售额不低于8亿元;

(4)特色产业集聚度,按照集中区年工业开票销售额50亿元以下、50-100亿元、100亿元分为三档,分别不低于50%、40%和30%。

(5)特色产业技术研发、检验检测、交易展示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家以上;

四、认定程序和管理

1、集中区认定工作由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每两年对已认定的集中区进行复评。

2、乡(镇)人民政府或集中区管委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资料。

3、各县(市、区)政府、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负责本地区集中区认定申报工作的组织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认定标准的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

本办法由市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市生态工业园认定指标

附表:

市生态工业园认定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值或要求

物质减量与循环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0.5吨标煤/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9M3/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

≤10吨/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0.1吨/万元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6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85%

污染控制

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

≤1.2千克/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硫排放量

≤1.5千克/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氨氮排放量

≤0.2千克/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1.2千克/万元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100%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85%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理处置能力

具备

园区管理

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

完善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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