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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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意见的通知
厅办字〔2014〕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的意见
为了巩固全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大力解决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运转缓慢、办事拖沓、来文不复、跟踪不实等问题,切实转变厅机关工作人员办文办事作风,根据厅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优化办文流程提高办文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文办文流程
(一)对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他上级机关的来文,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直接承办,并按厅领导排序呈阅。涉及有关处室的,待厅领导传阅后送达阅处。
(二)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的来文,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各处室分头承办。其中,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厅领导呈阅事宜,各处室负责办理具体办文事宜。
(三)对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交通运输部各司局等的来文,由各处室负责承办,具体流程为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签署,重要事项需报厅主要领导阅示。
(四)对其他不相隶属单位、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的来文,按业务对口由有关处室承办。涉及多个处室业务的,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协调明确主办处室。需报厅领导阅示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呈报。
(五)对一般事务性来文,不再纳入正式编号,由有关处室自行办理。
二、关于发文办文流程
(六)以厅党委、厅和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属党务和行政工作范畴)名义拟发的公文,按原程序由有关处室拟稿,经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核稿后,报厅领导审签。
(七)除重大事项外,专项工作部署和转发性公文等原则上以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严格控制超规格发文。
(八)对报来的请示性公文和征求意见稿、拟办转办件等,各处室必须按照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的要求,逐件研究办理,同意请示事项的应当正式批复,其他的也应当予以答复。答复件办理流程为主办处室拟写答复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应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厅领导审签,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以便函形式回复。
(九)一般事务性发文、各处室商洽、联系工作和会议、培训通知等,均按上一流程办理。
三、关于提高办文效率
(十)对需厅领导阅知同时需处室办理的,由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印送有关处室及时办理,复印件视同原件办理。
(十一)对厅领导做出的批示,由厅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批示抄清形式印送有关领导和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在办文过程中应当贯彻落实,相关情况应当主动向厅领导报告反馈。
(十二)对征求意见稿,有关处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认真研究答复,并跟踪落实意见采纳情况。特别是列入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题的,有关处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将意见采纳情况掌握清楚,向厅领导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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