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赣府发〔2010〕22号
颁布日期:2010-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10〕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公路养护的原则、目标和责任

(一)公路养护的基本原则。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二)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公路交通服务体系,形成畅通、安全、和谐、高效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以资金、制度、人才、科技为核心的公路养护管理支持保障系统。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地位显著增强,在保障公路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支撑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落实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事务进行统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行业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管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收费公路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专用公路由公路所有人负责养护管理工作。公路加油站、服务区等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人负责。

(四)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的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公路养护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管理

(五)规划编制的指导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中长期公路养护规划,科学确定养护基地、养护队伍和养护设施设备等养护资源的布局、规模与配置,依据规划指导既有养护资源的整合,实现公路养护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合理配置。

省政府文件

(六)规划的分级编制。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经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级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编制的行业指导,并定期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七)加强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路况水平,科学编制年度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各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监督省级下拨的养护经费的执行。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路段管理单位编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计划管理程序,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计划项目、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三、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

(九)多渠道筹措公路养护资金。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按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和收费经营高速公路性质不同分别解决,收费还贷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安排,收费经营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由经营单位自筹。

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燃油税改革后中央转移支付中切块用于普通国省道公路发展专项经费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搭建统一、高效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养护融资平台,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责权利统一的投融资管理和营运体制,通过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确保普通国省道公路发展资金需要,实现国省道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定额进行各类养护工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全面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严禁随意扩大养护工程的规模。

(十一)强化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十二)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稳步推进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坚持“管养分离,事企分开”,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逐步实现公路养护市场化、社会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养护市场运行、维护养护市场秩序上来,要建立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考核评价管理,规范养护市场行为。

(十三)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提高日常养护机械化程度,做到全面养护。

(十四)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实行业主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十五)加强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养护工程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十六)加强养护质量考核。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各等级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管,制定完善的考核体系,切实保证公路技术状况处于优良水平。省交通运输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省政府设区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

(十七)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桥梁隧道管理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桥隧养护管理逐级考评体系,落实单位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要按照要求对桥隧开展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重视和加强重特大桥隧设施的动态监控。

(十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推行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手段,定期开展路况检测。要加强养护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大力推广应用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以及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的维护等。要牢固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全面推行预防性养护。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养护科研或技术创新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注重路面材料的再生利用。要注重人才培养,提高养护队伍素质。

(十九)加强公路治超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大源头和路面治超工作力度,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完善治超手段,加大治超硬件投入,保障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确保路面桥梁等重要公路基础设施的运营安全。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组织交通、公安、林业等部门维护好公路安全畅通、沿线绿化和路容路貌,及时整治影响安全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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