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赣市府发〔201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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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赣市府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快速增长与道路交通安全的矛盾突显。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根据市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安全责任。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各职能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因地制宜地研究部署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措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完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情况信息汇总研判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保障,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根本性、源头性、基础性问题。
(四)村级组织也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要落实专人负责,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安监、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运输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二)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报废回收的管理;发改、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车辆(含农用车)制造企业、改装企业的管理,从政策上引导、鼓励发展厢式货车等安全、环保车型,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和治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汽车发牌发证工作;质检、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检测工作;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准入的监管。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要强化驾驶人考试、培训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要大力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五)交通运输、教育、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推动在所有公路营运客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上强制安装使用GPS等行驶记录仪,督促运输企业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聘用把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
(六)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七)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重点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九)各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做到严格遵守;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管理制度;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十)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上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在发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和车辆管理档案,掌握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对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对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行驶记录仪及行驶记录仪失效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四)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五)公安交警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一)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行为。要落实责任,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要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农机等部门参加,每季度至少一次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整治和打击非法载人行为。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挂农机号牌车辆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非法载人。各运输企业(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对司机和车辆的管理,严厉禁止司机非法载人行为。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从客运管理、费税征收等方面,研究发展城市、农村道路客运网络的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地区,严格按赣府厅发〔2007〕3号文件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城市公交路线进行调整、优化,科学设置公交站台,实行港湾式改造;要加大出租车、公交车的投放力度,并要求城市出租车、公交车安装GPS系统;要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后,实施村村通客运工程,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服务;要加大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线夜间运行的规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加强执法检查,改进执法方式,坚持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进智能交通建设,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建设和应用水平,努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特别要加大对货车、农用车、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三轮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的举报奖励力度,大力激发和调动社会群众参与交通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六)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加大对超速行驶、客车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以及摩托车超员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报废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预防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力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严格整改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
(三)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力度。完善国、省、县、乡道的交通标志标线、防撞设施、临水、临崖、落石等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桥梁管护和危桥改造工作。
(四)交通运输、公路路政、公安交警部门要着力构建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维护公路安全防护措施,制止堆物作业、挖沟引水等违法行为,净化道路确保畅通。
(五)规划建设部门要重视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工程设计,加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式站台、公交专用车道、交通隔离(护栏)设施建设,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
(六)鼓励公民向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报告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映情况及时,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重大损失的,要给予奖励。
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各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和任务。
(二)宣传部门要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的义务,进一步加大公益宣传力度。
(三)司法部门要编印宣传资料和普法宣传读本,牵头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法教育。
(四)教育部门要联合宣传、公安交警等部门编印(写)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资料,并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用各种形式教育学生养成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五)文明办、公安交警部门要抓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告别交通陋习,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加强自身干部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把交通安全纳入干部职工政治学习、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公德教育的一个重点来抓,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促进公职人员、公众人物模范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七)市监察部门牵头,市人社局、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制定《公职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办法》,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人员驾车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人员交通违法情况与个人评先评优和职务晋升、单位文明评比挂钩。
七、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新增公安专项编制中,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公安交警的人员编制,完善交警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渠道予以全额保障。针对交通管理工作高污染、高强度、高风险的特点,为一线交警执勤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多方力量参与协助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并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管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协管网络,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信息员、交通安全宣传员等队伍建设,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队伍,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一定的保障支持。协管员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八、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一)安监部门、综治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市综治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各地区、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二)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四)切实落实《赣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第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安委会负责人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下一步整改意见,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五)市安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有关要求。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次死亡3-4人涉及客运车辆、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倒查工作,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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