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报备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报备程序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13〕4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报备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4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报备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报备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试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操作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报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总责。

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草案前的咨询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布后的报备、组织清理等工作。

市属单位认为需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该单位负责起草,并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报备、组织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起草前调研论证;

(二)起草单位征求关联方意见;

(三)起草单位形成送审材料;

(四)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后,分给对口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并将送审材料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进行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

(六)起草单位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市政府审议;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八)市政府办公室制作签发稿送签,并负责印发、公布;

(九)起草单位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各12份交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

第七条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六)形式结构应当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内容用条文形式表述,分条、款、项、目,全文在30条以内的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与所依据的上位法内容相抵触;

(二)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

(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第九条市政府对管理事项认为需要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指定市属单位起草。

第十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包括:

(一)送审稿送审报告。

(二)送审稿。

(三)送审稿文稿说明:

1.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确立的主要措施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4.关联方的意见采纳情况或协调的情况和结果;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其他有关材料:

1.前期调研论证情况材料;

2.征求意见的汇总(含关联方协商意见);

3.起草单位会议研究记录;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等。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

对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当进行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并提交咨询论证报告、征求意见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书面向市政府提出缓办或退回的建议:

(一)由市属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目的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或充分征求意见的;

(四)与上位法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不能体现本市实际情况的;

(五)无实质性内容,不具操作性的;

(六)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单位、组织或者公民之间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促成一致意见;不能促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存在的分歧意见、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议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当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市政府发号文印发。

第十七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一律无效。

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和查阅,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影响施行效果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未进行评估并重新公布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江西省人民政府备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解释,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单位、组织或者公民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或者不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一般每隔2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进行。

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分别为继续施行、重新公布、修订后施行、废止、失效,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新公布、修订后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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