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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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府办字〔2012〕360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12月24日上午9时左右,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发生一起幼儿园班车侧翻坠入水塘事故,该7座面包车上载有的17人全部随车坠入水塘,事故导致11名儿童遇难、4名儿童受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校车事故的再次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以及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公传发〔2012〕11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地校车交通安全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严格落实校车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教基一〔2012〕9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校车管理。
(一)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公安交警部门一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要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和集中接送车辆运行路线进行重点值守。一方面要依法从严查处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以及利用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另一方面要对查处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的,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扣车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证。三要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冬春平安行动“纠违章、压事故、保畅通”战役,持续开展“护卫天使行动”,加强校园周边秩序整治,进一步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维护好学生上学、放学期间的交通秩序。
(三)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监部门要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
二、迅速行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未经批准经营的)集中接送车辆开展一次“地毯式”排查。一是逐一排查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的通行线路,详细掌握学生接送车辆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础信息,坚决做到“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健全校车档案,完善基础台帐,集中审查辖区内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二是全面排查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隐患,对排查中发现破损、缺漏和不规范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三是立即对集中接送车辆通行路线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和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切实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四是针对排查的情况,要严格落实“六个一律”措施。即:对集中接送车辆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对非法改装、改型、拆卸或加装座椅的,一律依法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对集中接送车辆通行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的,一律调整线路;对集中接送车辆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律通报教育、安监等部门给予严肃处理;五是将排查的情况统一向学校、幼儿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居委会、村委会通报,督促其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一旦发现集中接送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共同做好集中接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强化督导,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限期整改。要健全完善奖惩、约谈诫勉、挂牌督办、渎职问责和责任查究制度,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隐患未消除而导致学生接送车辆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要将“12·24”事故作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一是深入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进行上门通报、上门宣传、上门教育、上门督导“四上门”的面对面警示教育,教育提醒学生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自身交通安全。二是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班会及发放告家长书、发送手机短信等途径,教育家长不要擅自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凡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主动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举报。三是充分借助新闻媒体,曝光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播放典型事故案例,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关注学生交通安全。积极争取社会及家长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守法驾驶、安全出行。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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