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景德镇市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4日

景德镇市超标电动车临时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标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超标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上路行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电动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应当申请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实施后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所购的超标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电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条禁止改变超标电动车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八条下列超标电动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超标燃油助力车;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超标电动车。

第九条超标电动车申请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辖区人员居住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所有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以及当地街道(乡镇)或派出所证明替代;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该车实际车型目录资料替代:

(四)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条申请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发给临时通行标志及临时登记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超标电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二条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办理超标电动车牌证费用为:号牌费32元/副,登记证工本费1元/本,共计33元/辆;办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只收取交通安全法规理论知识考试费42元/人,工本费10元/人,共计52元/人。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办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时,可凭残疾证或所在街道低保证明减免10元工本费。

第十三条对车辆类型认定有争议的,车辆使用者应当出具车辆出厂的有关证明,不能出具或仍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车辆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按照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三)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四)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时应随身携带驾驶证。

第十六条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超标电动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登记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标电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上道路行驶的;

(二)超标电动车违反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擅自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不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对出厂车辆进行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车辆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乐平市、浮梁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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