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本政办发〔2011〕159号
颁布日期:2011-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5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构建和谐本溪、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紧密配合,密切协同。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发生爆炸(不含危险化学品泄漏)、倾覆,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指挥。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负责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接处警应急值班;组建、训练特种设备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指导队伍;制(修)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救援保障、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参加伤亡事故调查。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地区警戒、交通疏导及管制,对事故危及人员进行疏散和撤离;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加事故现场抢救及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现场医疗救护应急预案,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受伤人员实施应急救护。

市消防局:负责扑救事故造成的火灾,配合医疗救护队伍抢救受伤人员。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安装、试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参加事故调查。

2.4专家组及职责

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和有关科研、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建本溪市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负责论证应急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及现场救援指导。

3.预警级别

根据有关规定,本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4个预警级别。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不含)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含)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含)的。

4.应急响应

4.1报告

4.1.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立即向市公安局110接处警中心或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值班室电话:2818920,2818940)。

4.1.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单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伤亡和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发展趋势。

4.1.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办公室领导和指挥部领导报告。

根据各级领导指示通知成员单位、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4.2响应级别

一般事故(Ⅳ级)和较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预案。

重大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级)应急响应: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4.3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值班室或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立即将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规模、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等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命令,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指挥救援。当需要市政府或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时,及时向市政府或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

4.4应急状态解除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实施指挥的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有关保障

5.1指挥场所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基本指挥所设在市质监局,现场指挥所设在灾害地点附近适当位置,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临时开设。

5.2通信保障

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主要使用指挥部办公室对讲系统和有线电话、手机实施保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提供通信保障支援。

5.3物资保障

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救灾物资、器材的计划、筹措、储备和调用。

5.4队伍保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与公共安全有关的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并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备必要的救援工具、器材;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救援工具、器材。

5.5宣传教育及演练保障

市质监局按照国家要求,每年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及操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搞好培训。同时,要每年在适当时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6.附则

6.1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各县(区)、有关部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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