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1日

朝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以外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第五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教学场所:

(一)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有1000册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二)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500册以上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举办辅导班、培训班等相应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六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

(一)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应设立教务室、财务室、后勤室,设立校长、副校长等,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二)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设立教务室,设立校长、副校长、专职财务人员,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设立教务室,设立校长、专职财务人员,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七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与聘任教师、管理人员、职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公平、合法、合理,内容包括聘任职位、期限、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十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租用场地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双方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教室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教室和宿舍的监控、消防设备完备,教学设施齐全。

第十二条禁止在简易建筑、危房、居民住宅、环境高污染区及其他不适合场所办学。

第十三条寄宿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集体宿舍应消防设施齐全,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食堂的建设和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第十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一)举办冠名“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二)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举办辅导班、培训班等与之相应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允许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金额的60%,同时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设立举办者或其代表人、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无不良从教记录,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培训机构任职。

第十八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办学宗旨、规模、范围、层次、形式;

(四)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五)决策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产生办法;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自行终止事由。

第十九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独立设置银行帐户和会计帐簿,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人员聘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教学、教师、学生、财务、设备、卫生与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场所地址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必须与注册地相一致。需要变更地址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分校。设立分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一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明确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筹办和正式建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朝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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