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季达沃斯年会期间实行道路交通限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 [2013] 47号
颁布日期:2013-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季达沃斯年会期间实行道路交通限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夏季达沃斯年会期间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市政府决定,在2013年9月9日至9月14日期间,每日6时30分至24时,在大连市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区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主城区),实行道路交通限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市政道路实行部分车型限行措施。禁止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上载货汽车以及载运危险品和剧毒化学品机动车在主城区市政道路内通行。早晚高峰时段(6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其他类型载货汽车也禁止通行。

二、主城区所有道路实行黄标车限行措施。除9座(不含)以上载客汽车外,其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主城区所有道路内通行。

三、主城区道路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车辆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字母的,以临近字母前1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1.持十二运组委会或夏季达沃斯筹委会核发的有效专用车证的车辆;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环卫垃圾、城建排污、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气象监测车、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校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执行任务的解放军、武警机动车;殡仪馆的殡葬机动车;

3.运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本次限行期间通行证的机动车;

4.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机动车)、早晚高峰时段(6时30分至9时、17时至19时)搭载乘客的单位班车(9座以上、不含9座,空车禁行);

5.悬挂“使”“领”字头号牌机动车及经批准临时入境机动车;

6.当日登记上牌机动车(以注册登记手续为凭证)、上下滚装船的机动车(以当日船票为准)、通过高速公路入连的机动车(以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票据时间为准)、向加油站配送燃油的罐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前所核发的各类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在限行期内一律暂停使用。

五、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对本通告规定应予以充分理解和支持,共同倡导、践行绿色出行、公交出行理念;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提前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安排出行路线;积极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警指挥,充分展现大连市民文明风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驾驶人,将责令其原路返回,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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