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14〕52号
颁布日期:2014-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城区部分配建停车场(库)被挪用、占用和改做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停车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为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依法规范停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动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城市相适应的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依法开展配建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

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由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管办”)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8月1日前,完成全市配建停车场(库)被改建、挪用、停用情况的调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工作。

(二)10月1日前,完成一定比例的被改建、挪用、停用停车场(库)的清理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恢复使用功能。

(三)逐步建立对配建停车场(库)管理、使用、经营情况的长效监督机制。

四、工作范围

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区范围内以下建筑被挪用、占用的配建停车场(库):

(一)居民小区配建停车场(库);

(二)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三)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五、清理整治措施

专项行动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充分发动各种社会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清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工作措施和相关法律规定。

2.市停管办会同市规划局、公安局、城建局、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系统研究,制定此次清理整治工作中拟采取的督促整改、强制恢复、实施处罚、异地建设费用等相关措施和验收标准,并为处理阶段做好相关的法规、政策准备。

(二)排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配建停车场(库)的有关数据,以项目竣工备案资料为准,市停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汇总;同时,市规划局将近3年来规划审批的配建停车场(库)的相关数据汇总,并上报市停管办。

2.市停管办要对全市配建的停车场(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配建停车场(库)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以及人防地下室停车场(库)是否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手续等有关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市停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场(库)改建、挪用、停用情况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界定,由市停管办依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被改建、挪用、停用停车场(库)产权单位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被挪用建筑配建停车场(库)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恢复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使用面积。

(四)处理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经检查验收后,将未进行整改及整改未通过验收的被挪用配建停车场(库),纳入综合处理范围,分类进行处理:

1.对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库)停用、部分或全部被挪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拒不整改的,依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强制恢复。

2.对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库)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市停管办牵头,各区政府、市建委、规划局、公安局、城建局、行政执法局、人防办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处理,必要时依法强制恢复。

3.针对无法恢复,且易引起社会矛盾的违规停车场(库),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易地代建政策,由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产权单位悉数补缴所占停车位的代建资金后,由市建委负责在全市主城区范围内选址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将停车场(库)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切实履行政府职能、保障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底数、分清原因,根据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有的放矢地精心组织和开展清理整顿;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措施有力、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二)依法规范清理。严格执行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库)改建、挪用、停用的,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停管办予以处罚。

(三)整合职能作用。市停管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改建、挪用、停用配建停车场(库)违法行为的宣传劝导和处罚惩治力度。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耐心细致做好相关单位的政策法规宣讲和说服教育工作,劝导其自行整改,提高其依法规范管理、经营停车场(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联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恢复停车场(库)使用功能。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加强清理整治活动中的社会宣传引导,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宣传清理成效,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停车场(库)挪用行为,引导产权单位自行改正,主动转为管理规范、设置合法并取得合理收益的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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