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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的通告
丹政发〔2013〕26号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禁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收购、经营未经批准的山林树木。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等行为。
二、确需采挖、移植山林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不得破坏周边林地和植被,并及时恢复采挖林地植被地貌。
三、山林树木凭证运输,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外地的山林树木、其他人工培育的树木,还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四、国有、集体、个人等林权所有者、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森林承包经营管理责任,严禁监守自盗、非法采挖山林树木谋取利益。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保护森林资源,自觉抵制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等行为,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管护区巡查巡护,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六、未经批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的,或者因采挖移植树木造成林地和植被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15-2168799,2876117。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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