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的通告

丹政发〔2013〕26号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禁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收购、经营未经批准的山林树木。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等行为。

二、确需采挖、移植山林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不得破坏周边林地和植被,并及时恢复采挖林地植被地貌。

三、山林树木凭证运输,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外地的山林树木、其他人工培育的树木,还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四、国有、集体、个人等林权所有者、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森林承包经营管理责任,严禁监守自盗、非法采挖山林树木谋取利益。

五、广大群众要自觉保护森林资源,自觉抵制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等行为,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护林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管护区巡查巡护,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六、未经批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山林树木的,或者因采挖移植树木造成林地和植被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15-2168799,2876117。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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