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路网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路网改造进程。到“十二五”末期,全市的屯与屯之间的连接线要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由县(区)、乡政府负责路基建设。

二、交通部门负责争取国家对路面建设的补贴,各县(区)政府负责配套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农村公益事业补贴项目应首先安排农村公路路面工程建设。

三、县(区)、乡政府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省、市、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对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配套1000元,对村级公路每年每公里配套500元;县(区)财政对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配套500元,对村级公路每年每公里配套300元。

四、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支持,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河砂免收市级及以下规费。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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