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状况,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行政辖区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外埠旧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

1.尾气排放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或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3.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运车辆;

4.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各类车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埠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核查,严禁为本通告所列旧机动车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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