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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
为缓解市区交通拥堵状况,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行政辖区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外埠旧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
1.尾气排放标准未达到国III标准或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3.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运车辆;
4.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各类车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埠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核查,严禁为本通告所列旧机动车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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