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2]11号
近期,我市沿海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活动重新抬头并呈蔓延之势,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威胁海上航行安全。为坚决制止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市政府决定依法予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采海砂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港口经营,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渔港、渔船坞及船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无照经营。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修造船企业、沿岸非港口非运输企业和填海工程工地,超越经营范围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关组织或个人要服从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大局,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海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及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市非法开采海砂和非法运输砂石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六、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包庇非法经营砂石或渎职失职的,依法(纪)追究其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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