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葫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不断强化督促检查职能,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重决策轻落实、重布置轻检查,工作拖沓、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及时有效落实。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9〕23号),确保及时有效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确保政令畅通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有效措施,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到抓落实与抓决策并重,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督查。

1、认真抓好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发布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文件出台和召开重要会议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到位。

2、认真抓好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的督查工作。《政府工作报告》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逐项明确责任,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政府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负总责。

3、认真抓好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要做到批则必办,办则必果。

4、认真抓好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按时办复率、见面沟通率、落实率和满意率。

5、认真抓好其他需要督查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坚持原则,规范程序,推动督查工作有序运行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原则,做到“高效、文明、有序、有力”。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程序,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1、立项。凡市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领导批示、指示和上级政府交办需反馈结果的事项,都要立项督查。市政府督查部门一般为市政府督察室。督查部门负责提出督查方案,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督查工作。

2、交办。督查部门向承办单位下达《政务督查通知单》,急件可电话通知。

3、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迅速安排部署,严格按照办理时限办结并报告督查部门。督查事项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在12个小时内报告办理结果;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查部门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一般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承办单位要按照督查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办结。

4、督办。督查部门要通过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办。对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对涉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各项规定。

5、报告。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向督查部门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行文规范,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督查部门;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的批示督办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后再报告督查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督查部门可指导承办单位修改、完善,或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报告。

6、审结。督查部门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对未达到要求的,督查部门可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督查部门可组织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7、专(通)报。督查部门对办理结果审核后,以《督查专报》等形式报有关领导阅示。如有关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对未办结的事项,督查部门要以《督查专报》等形式及时将进展情况报有关领导阅示;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督查部门可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8、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按《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葫政发〔2005〕8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1、注重联合督查。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督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广泛参与”的大督查格局;要加强与党委督查机构的协调,积极探索和总结与党委联合开展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2、做好决策参谋。建立和完善督查调研制度,为领导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3、提高督查效率。采取现场督办、与专业部门联合督办、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提高督查效率,增强实效性;要重视和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内网建立督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要把督查工作与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在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中发挥督查作用的方式。

4、坚持跟踪督办。定期、不定期对部分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开展“回头看”,确保决策部署真正落实。

5、严格考核奖惩。把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督查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督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1、明确督查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是抓落实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查工作,解决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具体承担督查职责,要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促检查的主要助手,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督查机构是从事督查工作的主要力量,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等作用。

2、健全督查机构组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督查机构,政府各部门要指定办公室或其他内部科室及专人承办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增设一名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督查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应与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际需要相适应;要保证督查工作必需的办公、通讯、交通、专项经费等条件;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加强督查工作的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

3、加强督查工作的队伍建设。要选配具有较高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督查工作人员。为保持督查工作的连续性,可选配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善于处理问题、从事督查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专职督查员。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本级政府、部门的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调研、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开展督查工作的新途径,继续推进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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