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锦政办发〔2015〕119号
颁布日期:2015-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气价。混气(5000大卡):每户每年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660立方米-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840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2.4元/立方米。

纯气(9000大卡):每户每年372(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2.9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372立方米-468(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3.48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468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4.35元/立方米。

二、计价周期。按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气量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三、市区相关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仍分别按《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锦政发〔2010〕48号)、《关于调整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锦发改发〔2014〕511号)、《关于调整锦州龙栖湾新区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锦发改发〔2014〕512号)执行。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公共用房、持有按摩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盲人开办的个体按摩诊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混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76元,纯气价格为每立方米3.19元。

五、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市区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0元气价补贴,随低保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已取消低保救助的不予补发)。此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燃气供应优质、安全,同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我市阶梯气价政策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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