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47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便民服务,充分发挥机动车检验制度对减少大气污染和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动机动车检验工作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机动车检验工作更加严格规范、公开便捷。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一体化,以强化便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真正发挥车检制度对预防交通事故和预防大气污染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程序

(一)市公安交警支队公布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检测量;市质监局公布已经批准的和正在建设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分布等情况;市环保局科学合理规划布局,确定拟建机动车尾气环检机构方案,一次性向社会公开。

(二)拟建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拟建机动车尾气环检机构方案和自身条件,自主选择拟建机动车检验机构地址并报经规划部门确认。

(三)拟建机动车检验机构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招标,取得新增环检机构建设权。取得建设权的申请人应于中标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逾期未完成建设视为放弃中标权利。

(四)建设完成的机动车检验机构随时向市质监局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行政许可申请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

(五)市质监局依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对提交申请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行政许可审查。

对没有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者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复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市质监局一同办理。

三、工作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管理安检机构资格;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向社会公开已经批准的和正在建设的检验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环检机构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拟建机动车尾气环检机构方案;组织进行市环检机构建设招标,推荐新增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单位到省环保厅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环保检验委托》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查验工作,对安检机构检验车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网络监管,从严查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安检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行为;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等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分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开展深入推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改革。各部门要开展每月信息通报和联合检查等工作,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我市机动车检验工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深入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组织对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引车员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环检站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辽环车发〔2014〕7号)中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要定期组织开展暗访督查活动,抽调业务骨干,配备暗访设备,加强对车辆检验情况明查暗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警风监督员、新闻记者、社会群众等参加检查。对检查发现检验机构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要集中查处、撤销、曝光,坚决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因违规检验造成交通死亡事故、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构成犯罪的,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机动车检验改革和创新工作情况,尤其是要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措施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舆论形成良好氛围。

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辽阳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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