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5〕47号
颁布日期:2015-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5〕47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行区域划分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均为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需履行审批手续。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应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集中式水源保护区道路通行,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标志,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

(二)交通部门和路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加强集中式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三)辖区政府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事故应急处理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环境应急事件分级,由辖区政府组织公安、水务、卫生、环保、监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现场保护、违法情况调查和涉嫌犯罪人员的控制,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二)水务部门负责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

(六)辖区政府负责协调当地职能部门和群众,按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分布和特点,制定方案,确定重点,落实责任,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合作,提高管理效率。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享信息。做到履行职责到位,不留死角。

(三)加强安全检查,提高整治力度。除平时例行检查外,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还要组织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严肃处理。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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