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盘锦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加快隐患整改进度,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其它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范围:

1.易造成伤亡事故的;

2.危险化工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3.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4.同类隐患在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

5.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

6.超许可和资质范围进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8.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的;

9.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控制的;

10.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案等制度,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应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并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同时,由市安监局统一将事故隐患单位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七条各县区、经济区安监局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本地区挂牌的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隐患。隐患整改后,被挂牌单位应向属地安监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属地安监局或组织专家、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复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监局。

第八条市安监局要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每季度在盘锦日报等媒体,对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案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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