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营口市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方案
近年来,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砂石需求量激增。受此影响,在我市海(水)域内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海域主导功能发挥,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对港区、航道和海上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十分强烈。为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港区、航道和海上作业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1994年11月1日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实施步骤
(一)整治范围
在我市海(水)域内所有开采海砂行为;在我市海(水)域内非法利用船舶运输砂石行为;在我市沿海岸线各港口、码头、船舶临时停泊点、大辽河与浮渡河入海口岸线非法经营装卸砂石行为。
(二)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和排查阶段(2011年8月25日—8月31日)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抓好集中整治工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的通告》和《整治工作方案》要向全社会公开,让全社会都能了解政府的态度、决心和要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要对辖区内上述三种行为进行排查,详细登记开采海砂、利用船舶运输砂石、在沿海岸线各港口码头、临时停泊点、船坞、填海工程工地等沿岸陆地上经营砂石的业主、船舶、地点、规模、经营许可等情况。
2.实施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15日)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和分工,联合开展整治,依法依规打击各种非法开采海砂、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和沿海岸线陆地非法经营砂石行为,收缴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船舶和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屡禁不止蔓延猖獗的势头。
3.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6日—11月30日)
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完善日常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贯彻执行。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及市国土资源、海洋渔业、交通、海事、工商、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的管理。
整治期间,暂停所有海上运输砂石和沿海岸线陆地各类场所经营砂石许可的审批和发放,并对之前发放的各类许可进行登记、复核、分类,取消不具备条件和资格的经营行为。待集中整治后,进一步明确审批要素和条件,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二、整治工作分工和要求
为确保集中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海域、港口码头、渔港三个专项工作组,分别承担相关方面的整治任务。
(一)海域整治工作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牵头,海事、交通、海洋渔业、工商、边防等部门和沿海市(县)区参加,组织开展海域联合巡查执法,坚持昼夜巡逻,对我市海(水)域内非法采砂和砂石运输船舶进行坚决清理,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对我市海(水)域内所有开采海砂的船舶实行登船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检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海事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员)证书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边防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和作业人员出海边防证件。
对我市海(水)域内所有运砂船舶(包括停泊在港口码头的)实行登船检查。交通部门负责检查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砂石运输营业执照;海事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员)证书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砂石来源;边防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和作业人员出海边防证件。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为上述各部门登船执法提供执法保障,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缴非法采砂运砂的作案船舶、设备、工具和非法获取的财物。
(二)港口码头整治工作组
由市交通局牵头,国土资源、工商和公安、边防部门和沿海市(县)区参加,对我市所有港口、码头、河口和船舶临时停泊点经营砂石活动实行登记管理,开展联合执法。
对于上述区域所有经营砂石的行为,交通部门负责检查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国土部门负责核实砂石来源和岸边砂场的占地许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砂石经营营业执照。
各部门依法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和所得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为联合执法提供执法保障,收缴非法经营设备、工具和船舶。
(三)渔港整治工作组
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国土资源、交通、海事、工商、公安、边防部门和沿海各市(县)区参加,对我市所有渔港、渔船坞、填海工程工地和停泊在渔港等各处的砂石运输船实行登记管理,开展联合执法。
对以上区域经营砂石的,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检查渔港经营许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砂石来源和岸边砂场占地许可;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砂石经营营业执照。
对于停泊在渔港内的所有砂石运输船实行登船检查,运输砂石的渔业船舶由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渔业船舶由交通部门负责检查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工商部门负责检查砂石运输营业执照;海事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员)证书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边防部门负责检查船舶和作业人员出海边防证件。
各部门依法对查获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为联合执法提供执法保障,收缴非法船舶、设备和工具。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督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市(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整治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砂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刘焕鑫任组长,副市长曲广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忠民,副市级领导朱毅力和营口海事局局长王杰武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作伟同志兼任;海域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德远、马群同志兼任;港口码头整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闫洪伟同志兼任;渔港整治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威良同志兼任。
沿海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非法开采海砂和海上非法运输砂石行为及责任人的给予奖励。
(二)加强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整治工作部署和要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工作成效,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活动。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
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调度。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参与联合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协作,公安干警要参与执法行动。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及早介入,快速查处,形成震慑效应。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支持,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增强执法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导检查
为严肃法纪,成立由市纪检监察和检察院反贪局组成的监察小组,监察小组组长由郭连耀同志担任。监察小组负责对执法和管理部门及人员进行监察;对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行为、包庇非法开采运营砂石者,渎职失职者,进行问责,并相应追究其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队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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