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取和使用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取和使用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化程度,提升我区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管理系统建设和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2号)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领取和使用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领取和使用交通安全信息卡。

二、交通安全信息卡是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的电子记录媒介和交通违法缴款介质,用于记录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安全学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凡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安全信息卡。因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接受交通警察调查以及办理驾驶证件相关事务时,应当交验交通安全信息卡。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驾驶人应当持交通安全信息卡于次月25日前到就近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四、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管理系统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运行。2011年10月1日前已持有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2011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到就近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领取交通安全信息卡。自2011年10月1日起,驾驶人在申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领取交通安全信息卡。

五、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未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领取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缴纳工本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已持有交通管理IC卡的机动车驾驶人,可凭旧的IC卡免费换取新的交通安全信息卡。因交通安全信息卡遗失、损坏需补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交通安全信息卡工本费收取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收取工本费的函》(内发改费字〔2011〕1545号)核定的25元执行,除此以外不得向持卡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2011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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