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号:巴政发〔2013〕 74 号
颁布日期:2013-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13年7月15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埠车辆,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要达到国家机动车第IV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IV标准”GB17691-2005、GB18352.3-2005)‍的要求。对达不到以上标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外埠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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