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政发〔2013〕 72 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除军队、武警车辆以外,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注册登记的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新车注册和转入手续。
三、机动车在进行年检前,应在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年检周期相同。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登陆巴彦淖尔市环保网查询。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贴于机动车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严格执行相关通行通告。公交、救护、抢险、市政、邮政等保障城市生活运行的车辆,确需驶入禁行区域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通行证,指定时间、路段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