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巴政办发〔2015〕 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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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5〕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旗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嘎查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低保救助对象认定坚持统一低保核查口径,通过公式核算家庭收入的原则;坚持通过民主评议申请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性的原则;坚持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按得分高低排序,公示无异议,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户施保、差额救助。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五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重特大疾病病种是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巴政办发[2015]27号)确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恶性肿瘤。
第八条慢性疾病病种是指《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巴社保发[2012]12号)中确定的15种特殊慢性病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2012年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27号)中规定的14种慢性病种。
第九条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条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证明)。
(四)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自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5000元(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下任一方式)。
(1)已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已住院被确诊为慢性病,但未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吸毒、车祸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病除外),应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
(3)对于患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市级(含)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3、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五)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七)同一旗县区内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住房、联系方式等)。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三)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的。
(五)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六)拥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七)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或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家庭拥有汽车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九)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且人均缴费金额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十)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的。(十一)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三章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依据年龄段、残疾程度、重病、慢性疾病等综合因素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农村土地经营收入和城镇务工两项收入(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附后)。
第十三条一般家庭收入核算。
(一)经营性收入核算。
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0%。
2、农村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农村家庭养殖业年收入=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
(1)各地可依据当地农牧业部门统计数据,综合考虑牲畜出栏率、养殖成本等因素,核定每头(只)牛羊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保证牛、羊等养殖业收入核算口径统一、群众普遍认可。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核算。城乡居民务工收入核算: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三)财产性收入核算。
1、房屋的出租、出售、拆迁:以实际数额计算。
2、转租土地、草牧场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3、土地、草场征用补贴等:以实际数额计算。
4、投资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核算。
1、养老保险、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3、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实际提取数额计算。
4、子女赡养费核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
(4)子女在农村牧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母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
(5)子女家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按购车价的2%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当地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
(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9)子女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养费: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特大疾病的;子女享受低保救助的;子女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士官);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子女在监狱内服刑的。
第十四条能够在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中证明收入情况的,应按照证明计算相应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按上述方法核算相关收入。如果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收入未达标准以及未列入以上核算收入的其它收入,家庭收入可由民主评议会视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五条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一)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的家庭,多重残疾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核算收入扣减,提高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
(二)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0.4(家庭扣减系数,下同)×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0.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牧区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
(三)上述1与2中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四)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核算扣减计算。
第十六条扣减家庭支出核算
(一)下列支出在家庭收入核算中予以扣减。
1、医药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
(1)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住院治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
(2)上年度以来,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住院治疗、个人累计自付部分5000元(含)以上的家庭的个人自付部分医药费。
(3)个人住院累计自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4)因特殊原因未报销医药费的,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原件,按医药费总额的50%作为家庭支出扣减数额。
2、在校学生学费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的条件: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大学生的家庭,每年按6000元扣减家庭核算收入。
(二)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情况,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第十七条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合计=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家庭收入合计-降低家庭核算收入金额-家庭合理性支出金额)/家庭人口(农牧区核算口径为年,城镇为月)
第十八条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义务兵退伍费。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七)工(公)伤职工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八)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九)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十)其他按政策法规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需参加低保民主评议,户主不能到场的,由长期共同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参加民主评议。
因智障、重残、重病或行动不便,确实不能到场参加民主评议的,以及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由监护人或书面委托其他亲属参加民主评议。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申请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嘎查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嘎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以下简称评委)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党组织和嘎查村(居)委会成员、熟悉嘎查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嘎查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旗县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低保民主评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纪检干部为正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嘎查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为成员的低保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基层低保核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本地区开展申请受理和低保核查工作。
2、入户核查低保救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核查材料提交民主评议会评议。
3、对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范围、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进行审核监督。
4、组织开展低保民主评议、公示、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低保档案审核上报工作。
5、组织开展低保评议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
(二)低保民主评议的嘎查村(居)民代表产生范围和产生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嘎查村(居)民代表确定为评委,并建立低保评委库。根据低保审核领导小组给定的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以自然村为单位,从低保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当次评议的评委。参加低保民主评议的人数中嘎查村(居)民代表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民主评议程序。召开民主评议会前,对低保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政策培训和《民主评议成员守则》学习,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民主评议时,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理由及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评委依据《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登记表》,对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打分,即时汇总打分结果。
评委打分计分方法:设置0至9共10个分值。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每个评委在0-9范围内的分值中选择,最困难的家庭打9分,依次递减,不困难或不同意纳入低保的家庭打0分。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后汇总申请人得分情况,现场公布申请家庭得分。评议结束后,应当形成详细、完整的评议记录,评议结果需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与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对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申请低保家庭总得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依据申请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和民主评议得分,计算总分值,确定低保对象。
申请低保家庭总得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其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上年度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低保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公式中的“上年度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合得分换算过程中,换算结果最高分值为500分。超过500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0或负数的,按最高分500分计算家庭收入得分;不足500分的,家庭收入得分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申请城镇低保的核算口径应为月)。
第二十四条如果按家庭总得分排序出现并列的,再参考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七级以上伤残军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其他因病因灾、子女上学等因素进行排序。
第六章动态管理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新申请低保家庭,先进行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核查,如实填写《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登记表》,由申请人和入户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提交民主评议后,按“家庭总得分”情况,在所在的嘎查村低保家庭中进行排序。总得分高于现在享受低保的,应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排位最后一名的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总得分低于排位最后一名低保对象的,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对已纳入低保的人员,家庭发生变化的,应按月(季)进行低保类别的动态调整。其中一、二类低保家庭调整到三类保障范围的,应按照“家庭总得分”情况,在所在的嘎查村三类保障人员中重新进行排序;申请提高保障类别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低保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制度,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应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过程中,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旗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http://www.bynr.gov.cn/xxgk/zwgkml/lors/201508/t20150806_129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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