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改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外埠转入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12年9月1日起,申请转入我市的外埠车辆,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要达到国家机动车第Ⅳ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GB17691—2005、GB18352.3—2005)的要求。对达不到以上标准或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外埠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包头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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