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包府办发〔2015〕251号
颁布日期:2015-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5年8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我市防范和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一般事故;

(3)旗县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市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其它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包头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矿山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4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信委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应急通信保障由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7)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8)事故现场周围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9)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10)武警包头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较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市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旗县区政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预防行动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一般(Ⅳ)和较大(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或矿山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较大或重大事故灾难时,要及时了解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上报企业总部。

(3)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市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市安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矿山事故报告信息。

(5)市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市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4.2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7.1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下级预案,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矿山事故灾难时,旗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属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密切关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及时传达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市安监局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3)市安监局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矿山应急救援队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4.2.2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矿山事故灾难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逐级报告至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部门。

(2)根据指挥长指示,立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事故现场集中。

(3)市安监局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应急救援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矿山救援力量增援。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安监局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指挥和协调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3)市政府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以上事故(Ⅲ级以上)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1.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矿山救援力量,协调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3.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安监局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旗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9)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信息发布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矿山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区安监局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监局。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抢险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市人民政府、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各矿山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医疗救护单位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全市尾矿库现场情况。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科、矿山安全监管科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属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2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3救援队伍保障

(1)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3)有矿山企业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建立矿山救援基地,由市安监局组织、指导,参加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4交通运输保障

(1)市、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参加矿山应急救援的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5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事故发生后,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迅速对伤员进行救治,并组成医疗救护专家组指导、参加矿山事故的救援工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6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7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政府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旗县区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旗县区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培训

(1)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科室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和矿山企业救护人员的培训工作。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4.3演习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6.5监督检查

市政府对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和本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旗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旗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经批准,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包头市矿山应急救援救护队伍一览表

2.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网络图

http://www.baotou.gov.cn/info/egovinfo/01xxgk/xxgk_nry/011536003/2015-007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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