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

鄂府发〔2012〕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国家考核各级政府的硬性指标。按照《鄂尔多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方案》,现将2012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任务分解

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全市减排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旗区“十二五”减排项目情况,现对各旗区减排任务分解如下。

各旗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表

旗区

二氧化硫减排量(吨)

氮氧化物减排量(吨)

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吨)

氨氮减排量(吨)

东胜区

5090

472

零增长

零增长

达拉特旗

2053

1532

零增长

零增长

准格尔旗

8408

1859

零增长

零增长

伊金霍洛旗

7400

零增长

零增长

乌审旗

1741

零增长

零增长

杭锦旗

零增长

零增长

鄂托克旗

11155

2937

零增长

零增长

鄂托克前旗

67

6.7

康巴什新区

零增长

零增长

合计

35847

6800

67

6.7

注:“零增长”指认定过减排量的减排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上年度核定排放量。“-”表示无此项减排任务。

二、具体措施

(一)工程减排

二氧化硫方面。总装机容量小于10万千瓦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电厂,通过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电厂,通过脱硫改造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排放浓度限值;因燃煤情况改变,脱硫效率达不到90%的煤粉炉燃煤机组,要逐步进行脱硫工程增容改造,提高脱硫效率;煤制油、煤制甲醇、焦炭、干馏煤等煤化工项目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

氮氧化物方面。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煤粉炉,半数以上要完成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要达到70%以上;水泥行业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水污染物方面。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处理系统及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改造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出水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要求,同时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年内,东胜区南郊水质净化厂、罕台镇污水处理厂和树林召镇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要建成投运。

对积极开展减排工程改造的单位,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减排资金的基础上,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给予适当奖励。

(二)结构减排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装置、生产能力和产品,进一步加大小锅炉、小电厂、小化工等淘汰力度。新建项目核准审批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监管减排

1.确保全市68台已安装脱硫设施机组正常稳定运行,在2011年基础上实现进一步减排。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偷排偷放、设置模拟数据和燃烧高硫煤等行为,要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同时通报电网公司取消脱硫电价补贴。

2.新建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168小时运行测试,脱硫、脱硝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机组方可投入运行。脱硫、脱硝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点火。脱硫、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从试运行开始必须建立完整的减排台账。

3.新建煤制油、煤制甲醇、焦炭、供热等配套脱硫设施项目,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经脱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脱硫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生产。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从试运行开始必须建立完整的减排台账。

4.新建涉水排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评要求,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同步投入运行的,坚决不能进行试生产。工业园区新建涉水排放项目,从试生产开始,废水经处理后必须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5.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全市17座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中水回用率。

(四)农业源减排

继续加大现有畜禽养殖业改造力度,提高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进行处理。各旗区要进一步确定辖区内农业源减排项目,并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减排台账。

(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继续开展机动车淘汰工程和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完善机动车报表制度,各尾气检测站点要按照国家要求填报相关内容,按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六)积极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镇集中供热面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生活燃煤量。

三、责任追究与奖惩

各旗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将作为旗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旗区,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旗区,暂停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总量和环评审批,取消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资格,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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