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通告

呼政字〔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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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呼伦贝尔草原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牧民赖以生存的草地资源,市政府连续多年全面禁止采挖、收购和运输野生药用植物。但近年来,随着利益驱动,违法采挖、收购和运输野生药用植物活动愈演愈烈,甚至大量的外地无业人员也开始参与到非法采挖活动中来,给草原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保护草原,切实保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于2014年4月24日至11月20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呼伦贝尔境内从事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二、呼伦贝尔境内已停止办理发放草原野生药用植物采集和收购许可证。凡在呼伦贝尔境内从事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均属违法。

三、各旗市区政府和公安、工商、农牧、环保、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违法活动。对顶风作案无视法律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好举报人。

市直举报电话:8223995,联系人:苏志峰、阿拉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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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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