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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呼政办发〔2009〕11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1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严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治理和落实防范措施的工作力度,迅速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
二、各级安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发生事故约谈、检讨制度,对于发生一起死亡3至4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要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并到市政府当面检讨,列为重点管理;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3至4人或一起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对所在旗市区亮黄牌,相关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呼伦贝尔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2009年上半年安装和使用GPS定位仪,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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