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3〕30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31日
通辽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推动我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程,结合通辽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按照“广泛宣传,多方治理;依法严管,严格卸载;把住源头,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深入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安全畅通。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严肃查处“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和车辆吨位失实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严把货物运输车辆装载关,确保货运源头单位拒绝为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强化路面治理工作,对运输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加大卸载、分装力度,力争使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
由通辽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通辽市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旗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发改、经信、监察、纠风、安监、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宣传和情况通报等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管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检测、卸载设备的配备,车辆超限运输的路面治理工作,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的宣传工作及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运输的路面治理工作,违法驾驶人的处理,“大吨小标”及其它违反规定标注载质量和非法改装车辆的恢复工作,打击盗、抢卸载的货物行为,维护卸载点治安秩序及保障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会同宣传部门开展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宣传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与交通运输部门合作研究制定车辆收费政策,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打击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对治理期间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及由此而产生的煤粮油重要物资价格波动情况进行监测;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协调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交通、发改、公安、质监等部门对车辆生产、车辆改装、货物运输、煤炭、钢铁、化工等生产、经营部门规范管理,重点整顿各类煤窑和公路沿线煤场经营秩序,严肃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宣传《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并检查标准执行情况,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和车辆改装企业。
安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和汽车运输的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经信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煤场、水泥厂等装卸现场和货物集散地确定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政府纠风部门:负责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行业管理部门的纠正、查处,各种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纠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尤其侧重面向货运源头单位和货车车主及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并及时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推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突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严格把好车辆生产和改装关。各地要采取措施,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做到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一律不得出场,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一律清除出市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车辆办理登记关,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号牌及行驶证,同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发放道路运输证。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查处从事非法车辆改装企业,并公开曝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对于非法开设的站场要坚决关闭,违规的要停业整顿,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三)密切配合,规范执法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超限检测站须由公安部门派驻人员,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车货总重超限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超限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超载运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违法状态的消除,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1.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恢复合法运输状态。
2.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剧毒化学品的,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由属地公安机关监管并通知所属企业或者货主派员处理。
3.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如符合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条件,责令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如不满足许可条件,责令当事人更换运输车辆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切实落实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发改、工商、质监、安监、经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在源头治理方面,一是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源头治理,坚决把违法现象堵在源头,确保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出场、不出站。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三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在路面治理工作方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治超检测站点,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路面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3.强化对治超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超限超载工作中“三乱”现象的发生。
(五)落实经费保障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治理工作所需经费要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治理工作的执法装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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