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乌海政办字〔2012〕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污染的通告》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110国道乌海黄河大桥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煤矿、煤场、煤炭销售点等煤炭企业不准给运煤车辆装载超出标准货箱尺寸的货物。凡发现企业违规给运输车辆装卸货物的,工商、煤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责任。

二、拉运煤炭、煤矸石等易松散、滴漏、飞扬、遗洒、飘散货物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使时,所载货物严禁超出标准货箱尺寸,并一律覆盖篷布。煤炭检查站对经过检查站的运煤车辆进行查验,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不准放行,责令车主、货主或驾驶员自行返场卸载超限物品。不服从管理,拒不卸载的,由交警、路政部门进行处罚,根据情况吊扣驾驶员驾驶证或扣留机动车,同时按规定进行交通违章记分。

三、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货车辆在市辖区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因110国道黄河大桥实行交通管制,在交通管制期间禁止车货总重20吨(含20吨)以上车辆在大桥上通行。海勃湾至乌达方向、海南至乌达方向的运输车辆绕行京藏高速公路。

四、对不服从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处200元罚款;对违法超载30%-50%的机动车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法超载5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处1500元罚款。

五、超限超载运输是严重危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自觉守法,配合支持路政、交警、煤炭部门综合管理、齐抓共管,坚决杜绝超载超限及有污染物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公路交通运输环境,确保安全畅通。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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