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3〕68号
颁布日期:2013-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市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科学管理,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通过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确保实现“两个稳中有降”、“两个持续下降”、“两个不发生”、“两个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即确保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稳中有降,确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持续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长距离、大范围道路交通拥堵,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能力全面提升,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保障、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2013年年底前,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集中排查整治,逐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2.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企业,要按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改,对整改仍未达标的,要取消其相应资质。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落实。

3.严格长途客车、旅游客运、维修化学品运输。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跨省长途客运班线的审批和监管,对长途客运班线和沿线道路通行环境开展安全适应性评估。调整市内班线客运企业客车发车时间,严禁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通行。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车信息化数据台账,落实旅游包车“一趟一批”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大中型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7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营运客车、旅游客车上路行驶全部加装使用安全带,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专用车辆审核,对未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位、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或罐体,一律不许可营运。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停车休息时间以及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全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交通部门要制定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互联,并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公安部门要根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严格机动车驾驶考试和发证管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建立规范标准的驾驶人考试场,加强长距离驾驶、夜间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的知识培训,结合计算机学时计时系统,保证培训学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考试制度,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在复杂路面、恶劣天气及夜间等条件下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进一步完善监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管理,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教练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加强学习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每季度对驾校负责人、教练员进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条件审核、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档案管理,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重点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客货运车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向交通、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实行异地机动车和驾驶证备案登记制度,对备案登记1年以上的,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可直接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其所在企业解除聘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提升客货运输车辆和校车准入门槛,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按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进行查验,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全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日常监管,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自行解体变卖、年久保管不善灭失等情况的,在审核相关证明后,按照灭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农机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车载)压力容器的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3.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

4.强化非机动车安全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规范办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公路应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部门要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国省道主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信息可变提示板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特别是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设置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紧急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并设置标志标线。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修复和完善,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气象、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3.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严格整改验收,对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交通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建设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站点、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

(五)加大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强化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牧区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牧区客运覆盖范围。

2.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拓展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发挥农村牧区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嘎查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严厉查处机动车辆无牌行驶、驾驶人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农机监理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要做好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核发工作。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对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落实“八必查”“四必检”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报废车、拼装车、非法改装和组装车上路行驶,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营运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50%以上的,在罚款、记分的同时可以吊销驾驶证。交通路政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违。

2.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认真落实《全市公路电子监控三年规划》,推进国道、省际通道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整合道路交通管理职能,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公安、气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交通管制措施。

3.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市县二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责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将国省道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道路拥堵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沿线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气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交通管制措施。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要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机制建设,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公安、交通、安监、教育、宣传等部门积极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积极推动将交通安全纳入精神文明评价体系,发挥测评导向作用,建立文明交通媒体公益宣传机制。宣传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将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纳入免费公益宣传计划,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文明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普法教育中,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窗口单位、客运企业、中小学校、公路沿线收费站、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列入学校教学安排。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年内,全市力争新建两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努力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和电视频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1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旗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旗县市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2.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客运车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和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道路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经营管理部门,车辆生产、销售、修理部门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地要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各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将交警、路政、农机监理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各地政府要研究出台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道路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道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四)建立激励奖罚机制。市政府将组织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地区,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

2013年6月24日

延伸阅读

无证酒驾处罚标准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