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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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40号)精神,并结合《乌兰察布市创业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强市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万人创业行动”,通过加大创业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力度,强化创业服务和培训,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上人才和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目标任务
着力加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成一批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从2014年开始,每年建立3-4个旗县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含1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并帮助10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帮助50%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到2017年,初步建成12个旗县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含3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实现带动就业1万人。
三、工作措施
(一)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基层就业
1.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志愿服务计划项目。争取自治区支持,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六类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基层的过程提高就业能力。
2.加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管理行为,严把入口关,落实凡进必考制度。
3.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凡招用我市生源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每招用1名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贷款条件且当年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可由同级政府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集中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5.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和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申报有关科研成果和奖项时,根据实际给予重视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加工等技术服务。
6.支持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放宽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开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开设专门窗口,落实专人办理,提高服务质量,并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及经营场所限制。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乌兰察布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该资金由市政府在人才开发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等资金中筹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争取自治区适当补助,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为其提供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贴等支持。各旗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对首次创业并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涉农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
3.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5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的(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对奖励经费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
4.加大财政金融扶持。进一步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财政、金融等政策。各旗县市区要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它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团队或项目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部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贷款最高可提高到30万元;合伙创业的团队,每人申请贷款的金额可达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指导服务,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建立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2014年—2017年,全市每年建成3—4个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并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成功创业。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可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同时提供免费人才招聘服务。
2.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政府所属人才服务和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就业指导培训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范围。
(四)优化就业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1.强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市、旗县区两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公共人事服务专门窗口,落实专人办理高校毕业生公共人事服务工作,积极履行和完善公共人事服务职能,为高校毕业生开辟绿色通道、印制就业服务指南等,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挂靠、档案保管、人事关系转接等人事代理服务。适时组织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就业指导培训、创业培训、职业生涯设计等,多渠道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本领。
2.实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积极采取“一对一”等帮扶措施,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经济困难、零就业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确保其有不低于3次的就业机会;对身体残疾、专业特殊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要进行重点推荐和帮扶。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毕业满1年、已进行失业登记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低保条件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旗县市区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
3.及时发布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开通乌兰察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立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及公众查询系统,及时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意向和企事业单位用人信息,开展高校毕业生网上免费登记注册,高校毕业生直接进入人才库供用人单位选择。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和“专场招聘会”活动,搭建双向选择平台。
4.鼓励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2014年至2017年成功推荐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接纳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同级财政可给予每人8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同时,要加大对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调整和充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地认清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3.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市政府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领导小组督办组要采取定期检查、通报等措施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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