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署发〔2013〕9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3〕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全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鼓励客货运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逐步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制度。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2013年年底前,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对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条件进行集中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指标》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安全检验技术人员,做到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安全职责、检测设备、经费保障“五落实”。

3.规范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营。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客运班线许可、报审和监督管理。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省际、盟市际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停止运营。严禁在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严格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和接驳运输制度。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要逐步取消长途客运班次;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当日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当日22时前已经发车的,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运或接驳运输要求,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停车换人。落实客运驾驶人工作限时制度,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落实旅游包车“一趟一批”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为600公里)的旅游客车必须配备2名驾驶人。大中型载客汽车日间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7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低于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限速行驶,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营运客车和旅游客车要全部加装使用安全带。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审核,对未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单位、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或罐体,一律不许可营运。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将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停车休息时间以及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事宜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驾驶人及运输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或车载视频装置的相关车辆,全部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逐步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车载视频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结合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对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诚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排名,定期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发布,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存在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教练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加强学习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每季度对驾校负责人、教练员进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2.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加强长距离驾驶、夜间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高速公路、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逐步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雨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强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全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音频、视频监控。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营运车辆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保险、旅游部门联合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平台,及时通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信息。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有上述行为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严格按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进行查验,发现机动车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报有关主管部门。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和企业的监管,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市场,对违反规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按照自治区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的生产、工商部门依法对非机动车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工验收时,要征求公安交管部门关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面的意见。已建成的公路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加大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收费公路管理部门及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自治区、盟、旗县市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隐患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气象部门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预测、发布机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公路气象信息,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强化除雪保通工作。

(五)加大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强化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旗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认真落实旗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改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计划,逐步完善农村牧区公路安全设施。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牧区客运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牧区群众出行安全问题。

2.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发挥农村牧区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嘎查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牧区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公安机关要调整优化交通管理警力布局,加强对苏木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农机监理部门要完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利用监控设备加大非现场处罚比例,建设智能交通卡口系统,有效查处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会同交通运输、农机监理、安全监管、武警、住建、旅游、教育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各警种联合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以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营运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的,在罚款、记分的同时可以吊销驾驶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路面治超的执法工作力度,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重点治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破坏公路行为发生。对可解体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依法严格卸载,严禁以罚代卸。农村牧区公路、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行驶超限运输车辆。加大对高速公路入口的治超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2.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警用装备的配备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职能,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公安、气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或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交通管制措施。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

3.完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车辆的查处力度,提高投保率。

三、宣传教育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新闻媒体要加强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交通安全宣传固定专栏。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素材,组织好每年的“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充分调动主管部门、运输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文明办、公安交管部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牧区、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宣传、交通运输、农牧业(农机)等部门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教育部门要将中小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鼓励学校编制交通安全教育校本课程。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2015年年底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标准,建设完成1处以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努力提升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或广播电视频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上旬将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总结报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公安交警支队),盟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以盟行署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公安厅)。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政府主要领导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五、责任追究

(一)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盟直有关部门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向盟行署作出书面检查;1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旗县市,盟安全生产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客运车辆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由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和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道路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经营管理部门,车辆生产、销售、维修部门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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