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火灾事故防控预案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火灾事故防控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火灾事故防控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火灾事故防控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火灾事故防控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对火灾现场实施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党政机关、高层地下建筑和电力、交通、通信、水利枢纽等重要场所及其周边的火灾事故防控工作。森林、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另行制定或参照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方针,把预防和加强日常监管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结合起来,突出源头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火灾应急救援防控体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逐级落实防控监管、演练和培训工作。

(三)消防为主,专群结合。在发挥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监督、灭火救援专业化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乡镇应急救援分队、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不断壮大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力量;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积极配合参与火灾预防和火灾应急救援行动,实现火灾防控专群结合。

(四)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建立好五个第一,即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调集足够的警力和有效的装备、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第一时间进行战斗展开、第一时间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火势。

四、防控措施

(一)火灾事故预防

1、落实政府部门火灾预防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和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市政府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深入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政府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责任;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街道办)的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市)区政府“一把手”是火灾预防的第一责任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针对自身特点,定期开展防火督导检查。

2、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文化、建设、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根除火灾隐患,净化消防安全环境,构筑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防火墙”。

3、坚决铲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消防部门立即提请政府关停,并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

4、深化防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全社会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逃生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防控火灾的能力,构筑全民消防安全“防火墙”。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5、实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升火灾预防水平。依托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和乡镇应急救援分队,各乡镇(街道)积极培育建立辖区单位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落实日常监督、防火巡查、夜间值班等人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打牢火灾“人防”基础。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全面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筑内部各类消防设施,确保建筑物内部的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完整齐全,打牢火灾“物防”基础;深入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入安装,提高火灾预防的技术含量,实现对重要场所火灾报警、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查询,达到“火警受理信息化,信号传输网络化,状态监测实时化,防消联勤一体化”的目标,打牢火灾“技防”基础。

(二)火灾事故响应

根据119调度指挥中心接警情况或消防中队指挥员到场后进行火情侦察搜集的各种信息情况,按照我市火灾事故分级标准进行响应。

1、凡发生涉及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党政机关、高层地下建筑和电力、交通、通信、水利枢纽等重要场所及其周边的火灾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授权消防部门指挥员为火场总指挥,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公安、安监、医疗、供水等部门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的命令,根据火灾现场需要调集所需人员物资。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一旦火势有扩大趋势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951-6888080)报告,并根据火场总指挥的命令,及时调集相关应急力量支援。

2、发生Ⅳ级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为火场总指挥,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公安、安监、医疗、供水等部门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的命令,根据火灾现场需要调集所需人员物资。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将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951-6888080)报告;一旦火势有扩大趋势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根据火场总指挥的命令,及时调集相关应急力量支援。

3、发生Ⅲ、Ⅱ、Ⅰ级火灾事故,市119调度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951-6888080)和消防总队报告,同时调集灭火力量及时组织灭火救援;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并通知市安委办启动本预案,市政府办公厅立即通知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迅速到达火灾现场,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授权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为火场总指挥,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公安、安监、医疗、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服从火场总指挥的命令,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要组织调集灭火救援物资,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助火场指挥员指挥扑救火灾、并将火灾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

属Ⅰ级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办公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政府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跨地区增援。火灾分类标准附后。

五、火灾防控组织体系

银川市火灾防控组织体系由市政府火灾防控领导小组、火灾预防组织体系、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三部分组成。

(一)市政府火灾防控领导小组

市政府火灾防控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将火灾防控工作列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议程内容进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火灾防控工作;在接到各县(市)区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成立火场指挥部,授权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指挥相关部门开展人员营救和火灾扑救工作,并将火灾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

(二)火灾预防组织体系

银川市火灾预防组织体系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专家组、各相关部门组成。

1、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宗教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民防局组成。

(2)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与要求,研究部署全市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指挥,查处火灾事故;交流推广消防管理的先进经验,布置年度工作任务。

(3)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履行市政府日常的火灾预防工作,检查指导各部门火灾预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对发现火灾预防工作监管不力、职责不落实的部门、单位,提请市政府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对火灾预防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上报政府予以奖励。

2、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1)专家组由防火、建筑、化工、燃气、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分析研判火灾形势,为政府火灾预防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开展重大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评估;实施重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指导。

3、各级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的火灾预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防火工作。其它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火工作负责。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负责火灾预防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

(2)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挂牌督办本行政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

(5)在出现大风、高温等易引发火灾的气候条件时,立即发布火灾预警信息,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在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排部署火灾预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通报当地火灾形势,查找火灾预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并及时整改;对发生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书面上报市政府,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7)通过在当地电视台播放防火常识宣传片,在主要街道、广场设立防火宣传公益广告,举办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开展防火常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安全意识。

4、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火灾现场的指挥和扑救工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

(3)市发展改革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4)市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落实消防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5)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

(6)市监察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7)市民政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8)市财政局。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市规划局、建设局。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发现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

(11)市卫生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12)市文广局。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娱乐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13)市国资委。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14)市体育局。督促指导全市体育系统内单位和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在职责范围内对拟开办的体育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体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16)市质监局。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17)市安监局。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8)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生态农业、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建设中的防火灭火的工作。在研究拟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时指导乡镇企业做好消防工作。

(19)市商务局: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现代物流和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企业的防火工作。

(20)市城管局:负责指导辖区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保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和交通运输局参与指导修车行业的火灾预防工作。

(21)市旅游局。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考核,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22)市民防局。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23)市总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组织开展职工消防宣传教育。

(三)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银川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专家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组成。

1、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银川警备区参谋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的副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银川市突发重、特大火灾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质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由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自来水总公司、供电公司、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气象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市宣传部、电信分公司、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等组成。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电话:0951-5698119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政府领导授权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到场;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专家组

(1)专家组的组成。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专家组是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决策咨询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的应急灭火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4、灭火现场指挥部

(1)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灭火现场指挥部设火场总指挥、火场副总指挥。市政府授权市消防支队最高行政长官担任火场总指挥;火场副总指挥由市消防支队司令部参谋长、指挥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火调组。

(2)灭火现场指挥部的职责。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应急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总指挥

成员单位

专家咨询组

灭火现场指挥部部部部

市政府应急办

作战组

供水组

通信组

警戒组

保障组

宣教组

火调组

5、其他各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证救援工作道路畅通;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2)市安监局: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协调相关部门为消防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3)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及时掌握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救护技术培训。

(4)市交通局: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排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人员及物资。

(5)市建设局:协调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架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需要;协调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资料和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抢险抢修物资装备。

(6)银川供电局: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灭火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遗留物质。

(8)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如遇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气象部门,做好信息反馈的接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9)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0)市民政局:负责对特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政策落实,帮助做好缺乏自救能力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

(11)市宣传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并做好媒体接访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情况以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

(13)银川电信分公司: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4)银川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依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预备役力量和所属部队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公安消防队参与相应的灭火作战行动。

6、信息报送与处理

(1)火灾事故报告和程序。火灾事故等级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确认,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火灾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20分钟内报告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Ⅳ级)火灾事故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党政机关、高层地下建筑和电力、交通、通信、水利枢纽等重要场所及其周边火灾事故,接警的消防中队立即向区、县(市)公安分局报告,公安分局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市公安局根据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2)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突发重、特大火灾和较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后10分钟内由消防支队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续报是消防支队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政府,但不应超过12小时;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扑救完毕后48小时内由消防支队向市政府上报,并由市政府或消防总队上报自治区政府。一般火灾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

初报采用口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重、特大火灾、较大火灾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着火物资、燃烧面积、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火势蔓延和发展变化等部门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火灾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救援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火灾扑救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分文字和图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参加灭火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图标部分包括灭火战中部署图、火场供水图、灭火战斗照片(录像)。

7、信息发布。重、特大火灾和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8、火灾事故调查。公安、消防、安监、监察等部门应对火灾事故现场及时全面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事故责任。

9、火灾事故评估。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消防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提交事项报告。

10、火灾善后处理。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灭火救援时造成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特别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物资损耗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六、火灾防控保障

(一)信息保障。消防指挥中心要完善119接处警系统和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市电信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必要时可启动民政救灾救援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等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各县(市)区环卫、园林绿化部门的洒水车作为消防车的补充,所属单位应落实应急制度,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资金保障。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员培训、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七、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定期组织、指导专业救援队伍、志愿(义务)扑救力量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演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预案,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八、有关要求

(一)本预案是银川市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防控预案和实施意见。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二)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火灾防控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查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性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实施火灾防控工作。要充分认清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到火灾预防工作措施得力,灭火救援工作反应快、行动快、效果佳,确保万无一失。

(四)灭火救援指挥必须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命令,不得各行其事,擅离职守,要加强请示、汇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灭火救援始终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及“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

(六)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演练,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火灾联合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七)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火灾防控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检查指导,开展综合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八)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在人员组织、机械车辆、物资准备、应急措施等方面抓好落实,保证做到“平时能防、战时能战”。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事故后出动不及时或不服从调动而影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火灾事故分类标准

火灾事故分类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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