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5]102号
颁布日期:2015-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5]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力,有力促进全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近年来,我省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已接近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30%,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存在路况差、车况差、安全意识差、交通秩序差和事故多、隐患多以及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各地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平安青海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目标,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改善农村牧区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建立完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的问题,不断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组织领导、议事协调、安全教育、事故防范、违法查纠等工作机制,形成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工作新格局。

(二)全面改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秩序,增强农牧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保障农牧民群众平安出行。

三、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可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本行政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数量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大小确定。

(二)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拖拉机的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职责。

四、大力改善农村牧区道路安全通行环境

(一)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安全隐患排查的相关标准,将农村牧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推进“生命工程”向农村牧区道路延伸,按照“年初挂号、年底销号、分级挂牌”要求,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2015年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牧区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2016年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农村牧区公路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严格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要求,对新建、改建的农村牧区道路要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督办力度,省级重点督办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100%,市、州、县级重点督办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改善农牧区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客运规范化发展,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农村客运走公司化、组织化、规范化发展道路,确保农牧民出行安全。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驾驶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各级政府要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农村道路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重点发展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支线客运,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农村道路客运网络,提高农村道路客运覆盖率。

(三)大力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省、市(州)、县际交通执法服务站建设、公路防控卡点建设,建成公路交通监控系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三位一体的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推动公路交通警务变革,构建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联动、人防技防互补,全时空全覆盖的现代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公安、交通要共同推进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通过自建、共建、共享,三年内基本实现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重点、危险路段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全覆盖;要推进现有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共享共用,科学规划新建公路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加强重点交通执法管理设备建设。

(四)大力开展农村牧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各级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部署,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针对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要以农牧区群众出行集中的国省道、县乡道和微型面包车、短途客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为重点,大力查纠超员载客、违法载人、人货混装、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要积极发动基层组织进行劝导,进村入户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大力创建良好的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五、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一)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手段。依托客货运企业、中小学校、驾校、科普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资源,创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常态化文明交通主题宣教活动;在全省农牧区开展为期三年的交通安全“大喇叭”工程创建,西宁市、海东市各行政村和其他州府所在地以及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重点社区要推广建设一批交通安全宣传广播服务站或服务室,将交通安全宣传服务触角延伸至农村牧区基层一线;各级政府要组织文明办、公安、宣传、交通、司法、安监、教育等单位,以“法制下乡”、“文化下乡”、“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安全示范村”创建工作。

(二)推动新媒体宣传。要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体,向农村牧区群众开展广泛宣传;要将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常识、驾驶技能、事故案例、安全提示等内容,结合农村牧区群众特点,通过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建筑围挡、宣传资料、橱窗专栏、LED显示屏等多种形式,进村入校反复宣传,广泛传播。要收集农村牧区客货运驾驶人、面包车摩托车驾驶人、乡镇村组干部、学校老师等农村重点群体联系方式,开展经常性短信点对点宣传,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站要增加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及版面,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纳入新闻媒体宣传计划,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县(市区)政府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交通安全工作的同志任组长,安监、交通运输、农牧、卫生计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强化组织协调,强化监管职能,强化督促检查,强化部署考核,指导有关部门和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队开展工作,落实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区)政府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依托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部署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农村牧区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二)落实问责制度。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相关问责制度,对农牧区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三)建立监督考评机制。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制定全省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管组织建设标准和监督考评机制,部署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将农村牧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部门行业年度考核,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督导整改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四)强化保障,推动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切实解决农牧区交通安全基础薄弱的问题,不断改善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交通安全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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