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电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0]216号
颁布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电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水电资源配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青海省水电资源配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

水电是青海省优势资源,支柱产业。为依法科学有效配置水电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范围

青海省境内黄河上游、通天河、澜沧江流域已规划尚未配置的大中型水电站。

二、配置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黄河湖口至尔多河段水电规划》、《通天河水电规划》、《澜沧江水电规划》;

2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

三、配置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政府主导,最大限度地带动关联产业发展。

四、配置程序

1依据已批准的水电规划,对申请开发大中型水电站的企业,统筹考虑其在我省相关领域投资贡献或延伸电力产业链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配置建议。

2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的意见。

3根据配置建议及征求意见情况,提出配置建议报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按照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的决定,与配置业主签订开发协议。

五、配置监督省监察厅负责监督配置程序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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