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15〕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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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果政办〔2015〕16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州人社局拟就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州就业创业工作,全面形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现结合州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州就业工作大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州就业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我州就业形势并不乐观,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供求矛盾、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难度大。面对就业压力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州县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州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就业的评价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对接。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和产业规划促就业的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三)依托特色产业发展增强产业带动就业的能力。依托果洛牦牛、果洛藏羊等地理标识产品、有机天然草场、中藏药材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符合本州实际的有机畜牧业、有机畜产品、中藏药材加工等产业,扩充就业创业吸纳能力;依托阿尼玛卿、年保玉则、扎陵湖、鄂陵湖、玛柯河红军沟、格萨尔史诗长廊等特色旅游文化资源,鼓励牧民群众通过参与旅游资源开发、组建旅游服务公司、建设旅游宾馆、开展旅游牧家乐和藏家乐等旅游服务业实现创业就业。引导群众参与原生态民族歌舞、马背藏戏、格萨尔说唱及皮革工艺、石刻、德昂洒智藏文书法、木雕、黑陶、面具、手工毛纺织品等文化旅游手工艺品制作,推动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努力形成逐步成熟的规模旅游产业体系带动就业;依托果洛独特的格萨尔文化资源,紧紧抓住“十三五”时期国家高度重视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打造文化强国等重大历史机遇,以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格萨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为契机,大力开发格萨尔文化品牌和衍生品,带动果洛城乡居民、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上水平、就业创业上规模。消除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申报项目中的不合理限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五)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51号)精神,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下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六)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准入环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快并联审批改革,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措施;放宽新注册创业实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将住宅、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营场所;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实行“零成本”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定期开展抽样统计,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健全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
(七)加大地方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和统筹力度,在省级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10%比例提取设立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州县财政也要设立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实施更加积极的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2016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但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房产、生产设备、土地(草场)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存单、股权、农牧民各项补助等权利质押贷款。推进放贷金融机构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实行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回收一站式服务。依托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呆坏帐损失的补偿机制。
(九)鼓励返乡创业。结合我州与川甘交界地区平安与振兴发展规划,鼓励久治、班玛、达日三县发展以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导的特色农牧业产业。结合全州生态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牧业经济合作社、家庭牧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返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扶贫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返乡创业园区。推进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措施。加强牧区创业指导服务,推动返乡人员网上创业。
三、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精神,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提高我省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54号)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每人5000元提高到每人10000元;将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每人900元提高到每人1000元。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畜牧业建设,对领办创办牧业合作社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每年考录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定向考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基层岗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十一)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地区内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内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建立定期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核查机制,完善领取补贴公示制度。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十二)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支持农牧民群众通过合资、合作、入股、联合经营等形式,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异地跨区域兴办产业。对就业困难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交通费补贴。结合川甘青三省交界地区平安与振兴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久治、班玛、达日三县农牧民积极投身发展以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导的产业。逐步培育打造地区劳务品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努力打造2—3个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县打造1—2个转移就业示范乡(镇),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劳务经纪人。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转移就业农牧民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对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未就业的,可按零就业家庭对待,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十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围绕格萨尔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积极争取各方力量支持果洛发展和提高民间格萨尔文化的演艺水平;积极开展文化产业创意人才培养计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文化产业园骨干人员送到上海等对口援助城市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和能力培训。把培训工作与实施精准扶贫和推进整体脱贫工作相结合,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培训规划,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突出做好进城务工农牧民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对有劳动能力但缺技能的农牧民,采取“一户一策”的方式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实现拔穷根、挪穷窝、换就业。把城乡各类未就业群体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和初期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参加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异地培训的给予一次性交通住宿补贴。强化培训管理,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将绩效考评与培训招标挂钩,突出就业率、合格率和意见反馈,实施信息化管理、培训券使用和合格证验印等制度,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分析研判就业形势,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成立果洛州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述职、通报、督查、问责制度。发改、财政、扶贫、工商、税务、人行、农牧、“三江源办”等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保证正常增长,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行精准发力、绩效管理。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果洛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全州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十七)加强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增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宣传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选树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完善舆情办理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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