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2013〕6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分工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4日

关于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分工方案

(2013年7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3〕1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106号),进一步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强化道路(水路)运输运营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设立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客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船舶)、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航线)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州交通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南州支行、州银监局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强化车辆(船舶)和驾驶人(船员)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交通安全投入,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州交通局牵头,州安监局配合)

(三)严格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800公里以上的跨州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

4.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分工负责)

5.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对旅游客车实行旅游公司委派制。(州交通局牵头,州旅游局配合)

6.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州安监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7.加强旅游道路(水路)的交通安全保障。加强旅游客运高峰期的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节假日道路(水路)交通管控,确保安全有序运营。(州公安局牵头,州旅游局、州交通局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船舶)动态监管。

8.制定道路(水路)运输车辆(船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安监局配合)

9.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配合)

10.对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州公安局牵头)

11.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船舶)和驾驶人(船员)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船)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安监局配合)

12.制定水路运输船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水路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辖区内12座以上客运船舶均应安装ALS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并要求企业对每艘船舶配备VHF对讲设备与海事频道互通。(州交通局负责)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3.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严格考试程序,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加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建设,着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分工负责)

14.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州安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局配合)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5.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和GPS实时监控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降级。(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

(七)加强客货运(船舶)驾驶人(船员)安全管理。

16.严把客货运(船舶)驾驶人(船员)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州交通局负责)

17.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

18.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分工负责)

19.严格要求水运企业按照《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水运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各水运企业船舶类型、船舶大小、船检情况及配员要求配备相应的船员。组织辖区新增船员和升等船员参加船员培训及考试,每年开航前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管理人员、船员、安全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学习,加强船员和安全员的安全意识。(州交通局负责)

三、加强车辆(船舶)安全监管

(八)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0.2013年底以前,客运车辆座椅需全部配置安全带。(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质监局配合)

21.严格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严禁为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州公安局牵头,州经商委、州工商局配合)

22.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修理企业和经营范围含汽车修理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制造和销售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州经商局、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分工负责)

23.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州质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安监局配合)

24.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加强对CNG燃气车辆(双燃料车辆)的气瓶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严格CNG燃气车辆改装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和计量认证管理,强化CNG加气站的监管。(州质监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25.严把船舶准入关,严格按照先审批再购置的原则新增运力,每年开航前配合船检部门对辖区船舶进行年度检验,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船舶和老龄船舶进行强制报废更新。同时对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后准予开航。开航期间对船舶进行不定期检查,要求水运企业在开航期间船舶发生损坏需要维修的,需及时上报海事部门进行船舶损伤评估,维修完毕后报船检部门临时检验合格后方可参运。(州交通局负责,州公安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配合)

26.加强对库区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州农牧局牵头,州交通局、州安监局、州公安局、州质监局配合)

27.加强对水上体育、文化、旅游等比赛活动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在依法公布通航水域范围内举办的,由主办单位向交通(海事)部门申报活动安全保障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州文化体育局负责,州交通局、州旅游局、州公安局配合)

(九)强化摩托车安全监管。

28.依法加强摩托车销售企业、个体销售商户的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加强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29.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聘请公安(交通安全)、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州交通局负责,州公安局、州安监局配合)

30.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交通局负责,州公安局、州安监局配合)

(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31.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设施专项经费,鼓励各地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州县干线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铁路与公路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州交通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32.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州交通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33.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气象局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4.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州、县、乡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35.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程监督。(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

36.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农牧局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实施城镇道路交通畅通工程。

37.以“防拥堵、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借鉴发达城镇道路交通管理的好经验,创新城市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城镇规划,加强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调整路网结构,有效缓解人、车、路矛盾加剧的趋势,着力解决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强化城镇交通指挥控制中心的应用功能。(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38.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州县”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每年指导1到3个县达到国家级创建标准。(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局、州农牧局配合)

39.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并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州交通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配合)

40.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客运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牧区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州交通局负责,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配合)

(十五)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村牧区交警队伍建设,配置和优化交警警力布局,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强化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县人民政府)

42.发挥乡镇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安全组织、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州公安局、州农牧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农村牧区机动车管理。

43.开展排查登记、宣传教育、监管整治相结合的常态化工作,切实解决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载人、微型面包车、摩托车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等问题,从源头上强化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州公安局、州农牧局分工负责)

六、强化道路(水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七)严厉整治道路(水路)交通违法行为。

44.加强公路(水路)巡逻管控,加大重点车辆(船舶)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

45.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州教育局、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配合)

46.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州工商局、州安监局配合)

47.制定客货运车辆(船舶)和驾驶人(船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船舶)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厉处罚。(州公安局、州交通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48.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局、州住房城乡建局配合)

49.全面摸排客运车辆、个体营运客车资质,严厉打击、整治客车非法营运、私自转租、私下揽客、随意变更线路等严重违法行为。(州交通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

50.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反船员条例违章驾驶的船员严格依法处罚或吊销船员资格证书。(州交通局负责)

(十八)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1.推进州县干线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52.整合道路(水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建立监控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联合建立恶劣天气、事故多发路段(航道)交通事故预警平台,建立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州气象局配合)

53.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转递工作。(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局配合)

54.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建立交警部门、人民银行、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查询平台。(州公安局牵头,州法制办、人民银行海南州支行、州银监局、州交通局配合)

55.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公正廉洁执法,依法行政,提高道路执法和管理效能。(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分工负责,州监察局、州法制办配合)

(十九)完善道路(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56.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州、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州县人民政府、州公安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配合)

57.加快推进州、县、乡(镇)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州财政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农牧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58.严格落实《海南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项规定,妥善应对全州境内可能出现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件。建立健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州政府办公室、州交通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局、州旅游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气象局、州安监局、消防海南州支队、州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建立健全宣传机制,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59.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加快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60.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建立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长效机制,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新闻报道机制,及时发布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广电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工商局配合)

61.定期对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及从业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局配合)

62.编写针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画册、教学片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州教育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

63.落实好每年的“12.2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州公安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州教育局配合)

64.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持续推进“五进”工作,建立“文明交通安全示范企业、学校”,开展“文明交通安全驾驶人”、“文明交通安全驾校”等评选活动。(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州公安局牵头,州教育局、州交通局、州司法局、州安监局、州农牧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水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一)建立道路(水路)交通事故奖惩制度。

65.研究制定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水路)交通事故的,县人民政府要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水路)交通事故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分别牵头,州监察局、州交通局、州质监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水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66.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水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州公安局、州交通局牵头,州安监局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7.对发生5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经停业整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水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水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州安监局、州监察局牵头,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旅游局、州工商局配合)

九、强化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68.要高度重视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水路)交通安全首长负责制,将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水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州交通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69.要进一步完善州、县、乡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完善政府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州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70.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州委组织部牵头,州安监局、州监察局配合)

(二十六)完善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7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道路(航道)里程、机动车(船舶)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水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水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州公安局、州交通局牵头,州编办、州财政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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