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1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贯彻落实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3月6日
关于贯彻落实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资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青政〔2012〕64号),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民生,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学前一年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一)资助时间和范围。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及学校附设学前班)在园(校)儿童,本着保基本的原则,由政府提供保育教育费资助。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城镇(城市及县城)幼儿园不低于800元,农村(含乡镇)幼儿园不低于1200元。
(三)资金来源。资助资金实行“分担机制”,所需资助资金由省、市(区、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区、县)财政分担的20%部分,由市、区(县)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给予城镇(城市及县城)幼儿园每生每年640元、农村(含乡镇)幼儿园每生每年960元补助;市财政给予城镇(城市及县城)幼儿园每生每年32元、农村(含乡镇)幼儿园每生每年48元补助;区(县)财政给予城镇(城市及县城)幼儿园每生每年128元、农村(含乡镇)幼儿园每生每年192元补助。市属幼儿园资助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四)实施办法。每学期开学收费时,幼儿园儿童家长按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向幼儿园缴纳儿童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向缴费儿童家长出具收款收据。其中公办幼儿园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幼儿园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每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学前一年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收费票据、儿童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一卡通”或“银行卡”卡号等资料,幼儿园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名单,在儿童家长能够看到的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报送的资料,按补助标准委托银行通过“一卡通”或“银行卡”发放。对学期内中途转园(校)的学生采取由原园(校)资助的办法操作。
(五)扶困政策。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西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学前教育扶困资助标准,扩大扶困资助范围。具有西宁市户籍的3岁以上在园学龄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均按每生每年1300元标准资助。其中,学前中班、小班儿童的资助金由市、区(县)按6:4比例分担,学前一年教育(大班)儿童的资助标准与省拨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县)按6:4比例分担。
各幼儿园可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费用。
不具备独立办园的农村牧区,实行走教方式解决入园问题,对巡回支教志愿者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每个巡回支教点补助公用经费1.5万元。
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一)资助时间和范围。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材政策。
1.免学费和免费教材范围: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对公办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并免费提供一、二年级国家规定的教材。
2.国家助学金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纳入助学金资助范围。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20%确定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免费提供教材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和400元,学校按现行征订方式向学生提供免费教材。
2.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三)资金来源。免学费、免费教材和国家助学金由省、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分担的20%部分,由市、县按5:5比例分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统筹落实。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学校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四)实施办法。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免费提供教材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校长负责制,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校按要求向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提供受助学生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免费教材及享受国家助学金名单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上报的资助材料审核确认。免学费、免费提供教材和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学校;免费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发放;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委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相关政策衔接
(一)具有西宁市户籍、持有残疾证的公办、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在园残疾儿童或残疾人家庭子女,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学前教育扶困资助标准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的《西宁市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办法》资助标准的较高标准执行。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西宁市户籍、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除享受本政策外,其他减免项目仍执行《西宁市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享受《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学前一年儿童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的中职学生,继续享受三江源教育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
(四)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经费自收自支学校(幼儿园),经价格部门批准向学生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中职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学校(幼儿园)可继续按规定向学生收费。
四、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资助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补助资金;教育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资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任何部门、学校、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三)健全资助信息,做好基础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依法加强学生人数统计工作,完善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学籍管理,确保数据真实、信息准确。做好数据报送和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为顺利实施资助工作打好基础。
(四)多方筹措资金,支持学前教育。要充分发挥学前一年教育资助的政策、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加大学前教育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引导社会各界、企业、爱心人士投资办园、投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大力推进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要确保幼儿园聘用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五)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两个”普及。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把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与推进区域内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抓住机遇,大胆改革,不断创新,制定出学前三年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和保障措施,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普及学前三年和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将本《实施意见》中学前一年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标准,全部纳入教育资助政策告知范围。要制定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编印《教育资助政策解读》,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资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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